新制上路!陸籍人士想在台定居須「放棄中國護照」...不能選兩邊站,已揪出50人台灣戶籍遭註銷
黃明惠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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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今年7月預告修正中國人民來台定居相關規範,要求申請人除了提供喪失中國戶籍的公證文件外,還需附上未申領、已放棄或註銷中國護照的公證書。 經過預告期後,內政部已於10月29日正式發布命令,修正辦法自10月31日起施行。據媒體報導,截至10月底,因事證明確、且程序完備,已通報戶政機關「廢止台灣戶籍」者約有50人。
內政部今年7月指出,為落實總統賴清德針對中國威脅提出的17項因應策略之一,預告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台依親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第30條、第31條。
修正後,申請人在台定居,必須提供「喪失大陸地區戶籍及未申領、已放棄或註銷大陸護照的公證文件」。
內政部表示,目的在於確保來台定居的陸籍人士依法放棄原有戶籍與護照,避免出現雙重身分。
依據大陸委員會解釋,台灣與大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5項第3款中所稱「喪失原籍證明」,實際涵蓋在大陸設有戶籍或持有大陸護照的情況,確保身份認定明確,避免出現已放棄戶籍仍持護照的矛盾情況。
配合此次修法,內政部已將原「喪失原籍證明」明確修訂為「喪失大陸地區戶籍及未申領、已放棄或註銷大陸護照證明」,以維護兩岸身分管理的清晰性。
約50人持中國身分 台灣戶籍遭廢止
據自由時報報導,截至10月底,因事證明確,已通報戶政機關廢止台灣戶籍登記在案者,約有50人。
內政部官員表示,移民署接獲相關案件的管道相當多元,除了民眾檢舉外,也會主動在網路上搜集訊息,同時也接收來自國安局、調查局等國安機關提供的資訊。
一旦掌握當事人姓名、照片、生日等關鍵資料相符,即認定具體事證成立,將正式通知當事人說明;若遲未回應,便依法作出行政處分、直接註銷戶籍。
新頭殼報導,有爭議的個案會依《行政程序法》召開跨部會審議會,找來國安單位代表、公正人士及學者共同審查,給予當事人說明機會;若否認持有中國戶籍,審議會也會依事證逐一追問,最終作出是否撤銷戶籍的判定。
今年3月至10月間,約有30件個案因人不在台灣、無法聯繫,移民署改採「公示送達」程序處理。官員強調,通知程序會盡力送至戶籍地或聯絡地址,若對方長期旅居海外且無法取得聯繫,才會公告送達,這是「所有方法試過後的最後手段」。
內政部強調,不會在當事人旅居國外時就逕行撤銷戶籍,「通常會等人入境再進行通知處理,保障程序正當與陳述權」,讓當事人有機會親自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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