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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惡劣!職場霸凌怒摔公文、罰深蹲 監察院一次彈劾衛福部5主管

三立新聞網

更新於 10小時前 • 發布於 10小時前

記者楊士誼/台北報導

衛福部主管林春燕、王齡儀、王燕琴、祝健芳、劉玉娟涉及長期職場霸凌,監察院今宣布一次彈劾五人。(圖/資料照)

衛福部5位簡任主管,涉有嚴重職場不法侵害及職場霸凌行為,監察院今(16)日表示,通過監委葉大華、王麗珍所提彈劾案,涉案主管林春燕、王齡儀、王燕琴、祝健芳、劉玉娟5人彈劾均成立,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監察院指出,相關人等涉有職權濫用嚴重侵害部屬之人格權、名譽權、健康權,且持續多年,不但惡化職場工作環境,有損機關聲譽、違失情節重大。

監察院指出,衛福部保護司前簡任視察林春燕、長照司前專委王齡儀、社工司簡任視察王燕琴、長照司司長祝健芳、健保署前組長劉玉娟等均為簡任主管,於任職期間基於與部屬權勢差距,於督導業務時,涉有濫用核稿職權以不合理退文方式刁難部屬,並因情緒管理不當,動輒貶抑人格、斥責或羞辱之言詞對所屬同仁咆哮或謾罵、對特定同仁排擠、孤立或差別待遇以樹立權威,或於下班或假日時間不斷交辦工作,並要求即時回應訊息。

監察院續指,此舉已逾越職務上正當合理範圍,令同仁承受無止境的額外工作壓力,導致部屬身心不堪負荷,遭受身體或精神上痛苦而就診身心科或接受心理諮商,甚至選擇降調及離開職場。以上各員涉有職權濫用嚴重侵害部屬之人格權、名譽權及健康權,有職場不法侵害行為且持續多年,不但惡化職場工作環境,更有損機關聲譽,違失情節重大。監察院於114年12月2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葉大華、王麗珍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衛福部掌理全國衛生及福利業務,擔負維護民眾衛生福利、健康照護及社會福利服務等之重責大任,卻發生霸凌且存在多年,令人震驚及遺憾。經查以下各員核有職場不法侵害並涉及職場霸凌之嚴重違失,有予以懲戒之必要,分述如下:

一、 被彈劾人林春燕
林春燕於核閱同仁簽辦之公文時,多次無具體理由而有不合理退文、摔文之行為,並經常情緒失控,公然且持續性,以嚴重貶損人格之言語,對同仁為大聲咆哮、怒斥及羞辱;並自詡對兒少保護業務之使命感及專業堅持,拒絕調整督導業務科,並針對該科特定同仁排擠、孤立,令同仁非自願對其道歉等,已造成部屬心理壓力與挫折,有同仁因此就診身心科或接受諮商。林春燕職場霸凌之行為已持續多年,致有同仁因此離職。又其身兼衛福部員工協助方案計畫關懷小組之關懷員,實有愧於上級長官及同仁所託。其行為屬嚴重之職場不法侵害及職場霸凌,違失情節重大。

二、 被彈劾人王齡儀
王齡儀於指導同仁互動過程中,缺乏耐心且情緒管控不佳,於核閱部屬公文時,多次無理由不合理之退文,並公然且持續性地對其所監督之多數同仁,為大聲咆哮、斥罵、羞辱或貶損人格之言語,並將延宕公文處理時效,歸咎檢討同仁;復以過於嚴格標準即「一定要產出案件」之要求,經常以部屬未事先報准、加班時間長與完成業務量不相符而否准申請加班,致使部屬感到受挫,影響加班意願,乃至放棄申請加班等情,逾越監督管理之合理性與必要性,已造成部屬產生心理壓力與挫折,產生身體或精神上痛苦,甚至選擇降調或離職,實屬嚴重之職場不法侵害及職場霸凌,違失情節重大。

三、 被彈劾人王燕琴
王燕琴以「衛福部公文要求一定品質」為由,不當濫用核稿職權,多次對所督導部屬之公文內容、工作表現,以「寫得很爛」、「混」等不當責備、怒罵,且態度急切嚴厲,造成同仁身心壓力與被羞辱之感受,顯超過合理可容許之程度,造成公務職場氛圍緊張,使部屬心生懼怕並身處不友善職場環境,實屬對於部屬職場不法侵害之職場霸凌,違失情節重大。

四、 被彈劾人祝健芳
祝健芳自109年起即知悉王齡儀情緒管控不佳、言語讓同仁身心受創,卻未能有效制止,放任王的不當行為,監督不周屬實;且祝健芳基於權力地位要求同仁在健康操休憩時間,共同深蹲、短講,損及部屬休憩權益,屬對部屬之不法侵害;並於事發後期望同仁被調查時「支持司長」,企圖影響調查,以及對特定同仁核稿刁難,不合理退文,且刁難同仁商調,並將其被訴職場霸凌歸咎於某位同仁挾怨報復,均使部屬身處不友善職場工作環境,職場霸凌違失情節重大。

五、 被彈劾人劉玉娟
劉玉娟任職於健保署台北業務組組長期間,以長期貶抑、高壓權控之方式,致部屬感受壓力。於核閱公文時不合理狂退公文,並經常情緒失控,公然且持續對同仁為大聲怒斥,確有錄音檔顯示其與同仁溝通業務時,談話內容有「斷頭台、自殺、他殺」等,造成同仁身心壓力及不舒服的感受屬實;並有「營造敵意、分化職場環境,孤立排擠或拉攏部屬,並予以差別待遇,以樹立權威」及「基於權力優勢地位,要求同仁於假日時間須即時回應LINE訊息,導致無止境加班」,屬權力濫用,有嚴重不法侵害之職場霸凌行為,致有同仁身心嚴重受創、就診身心科、選擇降調或離職或退休,行為顯已逾監督管理之合理性與必要性,部屬與其共事壓力至鉅,實屬對於部屬之職場不法侵害。

監察院指出,被彈劾人分別為襄助單位主管或單位主管,對部屬有不對等權勢差距,有不法侵害並涉及職場霸凌,致部屬受有身體及精神上痛苦,紛紛求去或就診,侵害部屬人格權、名譽權及健康權,更有損機關聲譽,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法令,嚴重違失明確,爰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委范巽綠認為彈劾不成立,理由略以:一、衛福部已作懲處。二、經了解該等人員實際工作壓力後,在身心及情緒管理上,未有上級關懷、人力不足、業務大增之情況長期存在,似不宜再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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