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更新您的瀏覽器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生活

【有片】遭惡意逼車逕行檢舉 桃園警:未達「多次、密集、連貫」不處罰

桃園電子報

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1天前 • 記者黃雅蘭
民眾駕車行經桃園區正光路,左轉大興西路三段時,突遭左側一輛自小客車急切進入行駛車道。圖:讀者提供

桃園市一位民眾今(114)年7月底駕車行經桃園區正光路,左轉大興西路三段時,突遭左側一輛自小客車急切進入行駛車道。面對突發狀況,該民眾只能急踩煞車並向右閃避,才驚險避免擦撞。事後他將行車紀錄器影像送交桃園警方檢舉,卻收到警方回覆表示,因對方未達「多次、密集、連貫地」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的情況,因此不予舉發。

警政署官網對「逼車」定義。圖:翻攝自警政署

投訴民眾指出,正光路內側兩條車道皆可左轉,他當時依循左轉輔助線行駛在中間車道,沒想到左側一輛黑色轎車不僅偏離輔助線,且在前方並無突發狀況下,突然向右切入大興西路內側車道。該車全程未保持安全距離,也未打方向燈示警,導致他不得不緊急煞車並往右閃避,險些撞上中央分隔島。

然而,桃警交通大隊回覆稱,「佐證資料無法完整呈現違規事實,遽以推論並據以舉發,實有瑕疵,爰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第4款規定,不予舉發。」該民眾再度提出釋疑後,桃園分局交通組長吳惍楊則表示,依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函文:「道路上蛇行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須符合『多次、密集、連貫地』變換車道,法院才較能認定符合危險駕車標準。」

對此,民眾質疑警政署官網對「逼車」定義明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若駕駛「任意迫近或驟然變換車道,迫使他車讓道」或「非突發狀況下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暫停」,皆屬違規,可處6000元以上、3萬6000元以下罰鍰,並吊扣車牌6個月。但地方裁決機關卻要求必須達到「多次、密集、連貫地」的程度才成立,等同擴張解釋法律標準。

該民眾更直言,若真有車輛在道路上多次、密集、連貫地逼車,行為恐已觸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為何單次惡意行為就不能構成危險駕駛?難道單次逼車就不會造成危險?

他也不滿指出,影片顯示黑車變換車道時未保持安全距離,且未使用方向燈,但警方卻以「舉報勾選項目並非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為由不予裁罰。他認為,桃警舉報系統只能單選違規項目,他勾選「惡意逼車」已符合理解,但警方卻對另一明顯違規事項選擇忽略,最終以不舉發結案,讓人難以接受。

該民眾強調,今年稍早在中壢也曾遇過逼車狀況,當時檢舉卻獲認定成立,順利以「惡意逼車」開罰,顯示桃園區與中壢區執法標準不一,令人質疑是否「一邊一國」。他呼籲,若立法機關真認為「惡意逼車」必須達到「多次、密集、連貫地」才算成立,就應將明確文字寫入法條,避免執法標準模糊。地方機關更應統一認定,讓民眾能有所遵循,不致陷入無所適從的窘境。

查看原始文章

更多生活相關文章

01

切割四叉貓遭綠營支持者抵制 雪坊強調「無政治立場」:不會再與高度爭議人士合作

CTWANT
02

賒帳看醫生!新竹母女「走3KM」回家…餓暈呆坐派出所 暖心美女警還原

三立新聞網
03

「你行攏來!」台鐵公司徵才超吸睛 小編「潦草手寫字」狂吸5千人按讚

太報
04

民眾揪滿福堡廣告「上面有根毛」 網友全傻眼「您視力3.0」!麥當勞回應了

CTWANT
05

日本iPhone17便宜台灣快5千,退稅還省更多!買回台灣可以用?達人列10點苦勸:別因小失大

今周刊
06

太平洋高壓有「破口」午後雷雨到週末 下週又有熱帶系統發展機率

自由電子報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