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基隆師管教禁菸竟遭學生毆傷求償40萬 因「這關鍵」判賠2萬
基隆市某國中一名男學生,因不滿一名教師禁止其抽菸的管教方式,今年初在校園教室走廊,徒手毆打教師的臉部與頭部,導致頭部鈍傷、下唇撕裂傷、眼鏡毀損,教師求償40萬元,其中精神慰撫金高達39萬2850元。法官判決學生及其父連帶賠償2萬2150元。
基隆地院判決指出,教師主張他是基隆某國中教師,這名學生就讀該國中,因不滿其禁止他抽菸的管教方式,今年2月某日在教室走廊涉嫌徒手毆打他的臉部與頭部,導致頭部鈍傷、下唇撕裂傷,隨身配載眼鏡亦有毀損。
教師依民法侵權行為請求學生賠償醫藥費1250元、眼鏡修復費5900元、精神慰撫金39萬2850元,共求償金額40萬元。法官表示,學生及學生父答辯時指出,「教師求償金額過高,不符比例原則。」
法官審理指出,醫藥費1250元、眼鏡修復費5900元均有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及修復眼鏡發票等證明,都在合理範圍且應允准許。
法官並說,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損害,亦得依民法請求賠償相當金額。
法官認為,該名學生毆打教師,導致其身體受傷與財毀損,原告主張少年故意不法侵害其身體權、健康權與財產權,從而請求精神慰撫金於法有據而屬正當。但非如財產損失的有價額可以計算,究竟如何才算相當?應審酌被害人及加害人的地位、家況、並被害人所受痛苦的程度、與其他一切情事,定其數額。
法官說,此案審酌兩造年齡、學歷、經歷、財力、資力,兼衡酌侵權行為發生經過、受傷程度等,「請求精神慰撫金以1萬5000元為宜」,逾此範圍的請求則屬過高,不應准許。
法官因此判決學生及學生父要連帶賠償1250元+5900元+15000元,共計2萬2150元給原告教師。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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