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福利機構評鑑修法 丙等以下未來禁新收案
兒少福利機構評鑑丙等以下,未來禁止新收案!衛福部社家署29日公告修正實施「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未來評鑑丙等、丁等機構,參照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規定,將不得新收兒童及少年,並應於3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至衛福部審查、9個月內辦理複評。
社家署代理署長周道君說明,機構評鑑丙等以下就屬於「不合格」,全國約5間兒少福利機構為丙等或丁等。法規針對這些不合格機構,原本僅規定停止政府資本支出補助1年,並依照《兒少權法》規定限期改善。
實務上,考量照顧品質、兒少安全顧慮,若發現機構照顧情形不理想,導致評鑑不合格,過去實際作業程序中,就會要求機構不得新收個案,原服務個案則持續服務。透過修法,讓這項「強制性作為」在實務上有明確法源依據。
周道君指出,若機構複評後轉為乙等以上,就能再新收個案;但若機構屆期未改善,複評仍是丙等、丁等,依照《兒少權法》第108條規定,可處3萬至30萬元罰鍰、按次處罰,若情節嚴重,可以直接命停辦甚至退場。
本次修正也將評鑑從每3年一次,改為每4年一次。周道君說明,主要是參考醫院、護理之家、住宿式長照機構等各類機構評鑑效期,做一致性規定修正;針對新設立,或停業、停辦後復業者,新增規定自營運(或復業)日起滿1年後,也就是第2年起,一年內應接受評鑑。
另外,針對評鑑為優等或甲等機構,原規定可核發獎牌或獎勵金。此次修正新增,若公立機構經評鑑為優等,各級主管機關應對首長及相關人員予以行政獎勵;且評鑑獎勵金專作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充實設施設備或獎勵員工用途,並應詳細列帳。
周道君表示,公立機構有公務人員管理規範,過去獎勵金很難直接發給個人,多是給予機構,作為設施設備充實或員工獎勵,但要發獎金給公務人員,需報行政院同意,因此過去公立機關較難將獎金用於員工獎勵。
修法後,獎勵金用途應清楚描述、列帳,周道君表示,希望是機構照顧做得好,獎金回歸到內部設施設備採購,或因員工照顧認真給予獎勵;並且未來評鑑良好的公立機構人員,也能直接給予記功、嘉獎等行政獎勵,鼓勵第一線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