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男性騷8年好友 演唱會現場伸狼爪強吻摟腰…下場出爐
花蓮一名石姓男子竟將狼爪伸向認識8年的女性好友!今年1月間,他竟在公益演唱會現場,趁對方躺在地上休息時,強行親吻嘴唇多達4、5次,還伸手摟腰觸摸,之後更變本加厲,兩度在騎機車載送時偷摸大腿和腰部。花蓮地院審結,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3 罪,判處石男有期徒刑2月、30日及20日拘役,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40日,均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石男與被害人A女是認識長達8年的朋友,平時常有來往互動。沒想到他竟利用友誼關係,於今年1月19日下午4時許,在花蓮市東大門某公益演唱會開唱前,趁A女躺在地上不及抗拒,竟獸性大發,連續親吻其嘴唇4、5次,還以手隔衣摟住A女腰部觸摸,直到A女起身嚴正制止才罷手。
更可惡的是,當天深夜演唱會結束後,石男騎機車載送A女返家途中,竟又趁停等紅燈時,多次伸手觸摸A女腿部;4天后的1月23日下午3時許,他載A女至花蓮市太平洋公園時,再度伸出狼爪觸摸其腰部。A女不堪其擾,最終決定報警處理。
法院審理時,石男最初仍飾詞狡辯,但最終在審判中坦承犯行。法官認為,女性腿部、腰部屬身體隱私處,石男乘人不備偷襲觸摸,已破壞被害人身體自主權與心理寧靜,造成長遠傷害。且犯後未能與被害人和解賠償,亦未獲得原諒,審酌其無前科、最終坦承犯行等情狀,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觸摸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處有期徒刑2月。又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處拘役30日。又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處拘役20日。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40日,均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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