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男被控闖紅燈罰2700元喊冤 法官這原因撤銷處分
郭姓男子前年10月底騎機車經台南北區開元路,在快餐店買便當後逆向至巷口停等紅燈,一進巷口就被警員攔下後當場舉發,被依闖紅燈處罰鍰2700元並記點3點,不服提行政訴訟,交通局依警員職務報告做出處分,但當時影像已不存在,法官認無法確實證明其違法,撤銷原處分。
郭男主張,2023年10月31日下午5時30分許從快餐店買便當後逆向至巷口停等紅燈,一進巷口就被警員攔下。「沒有闖紅燈」他說,當時急著接小孩就沒有過度爭辯,簽收舉發通知單後就等違規照片,不知道舉發通知單就是罰單,所以沒有在期限內陳述意見,之後就收到處分。
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認他行經號誌管制交岔路口闖紅燈,去年12月20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立裁決書,處罰鍰27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他不服提行政訴訟。
交通局指出,從舉發警員職務報告及圖示可知郭是在紅燈時跨越停止線及行人穿越道闖紅燈。警員為執法人員,觀察程度遠較一般人專注,也無須取締未違規案件徒增糾紛,無誤判可能。該局表示,當時影像已不存在,無法提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指出,行政機關對於人民有所處罰,必須確實證明其違法事實。倘不能確實證明違法事實存在,其處罰即不能認為合法。
法官表示,郭男從開元路西往東方向穿越開元路轉入巷口闖紅燈,顯見舉發警員恐未能確認他闖越紅燈實際路徑,倘他如其所述是從快餐店逆向至巷口停等紅燈,也會在紅燈時出現於該巷口,自難僅憑他於紅燈時出現於巷口,即可以職務報告所稱「該路口違規項目皆為闖紅燈、未依兩段式左轉」認定他是從開元路西往東方向穿越開元路轉入巷口闖紅燈。
又簽收舉發通知單後另陳述意見進行行政救濟程序者比比皆是,也難認簽收舉發通知單即肯認舉發違規事實無訛。
法官認為,以警員職務報告所述行向,與郭男向來至今陳述不符,職務報告附圖呈現數種可能違規樣貌,也非堅認郭男實際行向。況且郭男主張行向也會有出現於巷口可能,他的主張非屬無稽。此外,無其他事證足證郭男是從開元路西往東方向穿越開元路轉入巷口闖紅燈,交通局認郭男有闖紅燈違規行為,尚難採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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