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義房屋控遭影射黑心 高院判永慶房屋、好房網刊登判決主文 三方都喊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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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義房屋控訴對手永慶房屋,透過網路媒體好房公司(好房網)長期發表對信義不實報導,涉及侵害其名譽及不公平競爭,台灣高等法院在9月判決,針對購買網路關鍵字廣告、影射信義為黑心仲介部分,判決信義房屋勝訴,永慶及好房應在三大報刊登判決書主文,以正視聽。
另外好房網以11則文章及影音影射信義房屋是不肖房仲,高院判決好房網須在該網站首頁刊登信義「勝訴啟事」7日。
至於信義房屋向好房網提告求償600萬元,高院認為,因為信義房屋是營利法人,證據不足以認定「受有對達成其設立目的有重大影響、而無法以金錢量化的損害」,依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12年度台上大字第544號裁定意旨,無從准許。
信義房屋指出,好房網與永慶房屋為同家族成員經營的公司,永慶為信義為競爭業者,卻透過好房網發文及影音抹黑信義為「黑心房仲」,報導偏頗,卻未盡未盡到查證責任。
信義:影射內容未指名 但導致他人名譽受損仍屬侵害
信義認為資訊自由不等於影射自由,依民法及公平交易法規定,業者不得藉公益言論之名,影射損害競爭對手名譽,進而影響消費者選擇與市場公平。即便報導未直接指名哪家業者,但影射內容導致他人名譽受損,也屬於侵害名譽權行為。
信義強調本案除了為帶風向而刻意渲染扭曲之言論內容外,核心問題也涉及「市場訊息傳播」方式的合理性。
競爭者購買「信義房屋」等關鍵字,並在廣告中以具誤導或影射貶抑的文案,引導消費者流向自身網站,即屬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因此高院才會依公平交易法第33條規定,判決好房網、永慶房屋負擔費用,將該判決主文登載於三大報。
判決雖認為,全面禁止競爭者購買含「信義房屋」字串之廣告,可能涉及對商業言論之事前審查,然而,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與公平交易法第 29條明定,在人格權受侵害或事業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有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
信義也主張,在我國憲法權利分立下,司法機關係依照法律為審判,並不會對特定言論進行「事前審查」,但釋字744 號解釋所審查者,乃國家立法權以法律形式一般性地限制人民受憲法第11條保障之言論自由,與本案競爭者藉購買關鍵字廣告侵害信義房屋權益並不相同。法院依據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禁止競爭者違法購買關鍵字廣告,屬於依法審判行為,而非言論之事前審查。
該判決既已認定競爭者廣告造成消費者誤導,或藉影射貶抑對手以導流,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當然不在言論自由保障範圍內。信義房屋依民法第18條與公平交易法第29 條,請求禁止競爭者購買「信義房屋」品牌關鍵字,仍有相關法律為論據,僅待最高法院最終裁決。
信義求償600萬元 高院以無法以量化損害駁回
本案中,高院認為信義房屋所提證據,僅能證明負面口碑可能影響銷售,但未達影響法人設立目的之程度,故駁回600萬非財產上損害之請求。
信義房屋表示,此種干擾主要表現於社會信任與評價之下降,通常不易以傳統費用或差額直接折算,致以金錢精確量化顯有重大困難,自屬非財產上損害之範疇。
此外,該大法庭裁定後,尚有台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易字第348號民事判決意旨肯認若不實言論貶低法人品牌與社會評價,對經營目的產生重大不利影響,即屬可請求非財產上損害之情形。由此可見,法人名譽侵害是否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仍待最高法院在上訴審中作出終局判斷。
永慶指關鍵字投放是常見行銷手法 好房網強調已查證與平衡報導
永慶房屋對此回應,本案中所投放的關鍵字廣告內容,通篇未提及其他房仲品牌,僅在推廣永慶房屋自身關於「誠實房仲」的理念。
永慶認為網路關鍵字廣告投放是現今各行各業常見的行銷手法,強調做法上符合公平交易法規範,且是憲法所保障的商業性言論範疇,本案高等法院也駁回「禁止永慶日後購買其關鍵字廣告」的訴求。
好房網則發聲明回應,強調該網站為獨立經營媒體業,新聞人員均恪守新聞倫理,相關報導也盡到查證與平衡報導的義務。本案仍有多篇報導未違反查證平衡義務,二審法院認定無需下架。
好房網指對消費者投訴大企業事件,該網係先經求證屬實才披露消費爭議,堅持相關報導具新聞及公益價值。並指信義房屋透過對媒體起訴求償,恐形成寒蟬效應,但二審法院對信義所請求金錢賠償,全數遭到駁回。
針對本案,包括信義房屋、永慶房屋與好房網三方都強調將持續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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