尪過世後…她「領光存款300多萬」遭姑伯提告 法院二審改判5月
林姓男子3年前因病過世且無子嗣,妻子陸續提領其銀行帳戶內300多萬,支付喪葬費後全匯入個人帳戶,遭大姑大伯提告,一審認妻子無罪,上訴二審認林男生前是否委託妻子全權處理帳戶財產仍有疑問,改判她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應執行5月,扣除喪葬費及其繼承所得,沒收139萬多元。
檢警調查,林男與妻子並無子嗣,且林男父、母、大哥、二哥、三哥及二姊均早於他死亡,因此,妻子、大姊及四哥3人均為林男繼承人,所遺財產應由3人共同共有。
然而,林妻於丈夫死亡後,未經兄姊授權或同意,2022年5、6月間,五度持丈夫存摺及印鑑前往銀行提款,支付喪葬費24萬多元外,其餘均轉匯至個人帳戶合計303萬6200元。
林妻於偵查中供稱,丈夫在生前有意識的時候,有說他銀行帳戶裡面的錢,以後都是她的生活費用,都由她自行運用,她的妹妹也知道這件事。她也坦承,丈夫的銀行帳戶存摺、印鑑都會自己保管,他生病後才交由她保管,也就是2022年1、2月才交由她保管。
台南高分院認為,可見林男仍然重視自己的財產歸屬,僅於生病期間,為了方便妻子支付相關醫療費用,才將銀行的存摺、印鑑交給她保管;林男生病之後,將存摺、印鑑交給妻子保管,尚無法逕認林男同時有委託或授權她於其死亡之後,全權處理其銀行內的全部存款。
台南高分院指出,林男如果生前果真要將銀行的財產全部交由妻子處理,可以透過書立委託書、書立遺囑,或透過錄音、訊息等方式,授權給妻子,或提供給妻子作為其去世後的憑據;林妻迄今均無法提出此部分的相關證據。
台南高分院審酌,林妻於丈夫去世後,未循合法程序處理,擅自盜蓋其印章於銀行的取款憑條,提領帳戶內的存款,足生損害於銀行對該帳戶管理正確性,也損及其他繼承人權利。惟念她自偵查至審理均坦承犯罪,另斟酌她各次提領的金額、迄今因牽涉其他財產糾紛而未能與林男兄姊達成和解,認她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5罪,應執行5月刑,可上訴。
法官斟酌,林男喪葬費用由其遺產支出,且林妻是也是林男生病時期的主要照顧者,也是林男遺產的共同繼承人,林妻提領的金額扣除喪葬費用後剩餘279萬5442元,其中二分之一即139萬7721元應為林妻所得繼承,因此,扣除喪葬費用及其繼承所得,即139萬7721元為犯罪所得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