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往竟成惡夢!男友涉性侵施暴 喊:用強勢來得到妳
尊重他人意見很重要,切勿因一時私慾就為所欲為。新北市一名周姓男子與女友交往期間,多次違反對方意願,對她實施強制猥褻及性侵,甚至在犯案後奪走被害人手機與錢包限制行動。新北地方法院近日一審認定周男犯行明確,依強制性交、強制猥褻及強制罪共判處有期徒刑4年8月,其中8月刑期可易科罰金。
新北市一名周姓男子與女友交往期間,多次違反對方意願。(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根據判決書,周男與A女(化名)交往,兩人並非同居關係。2023年3月17日上午,周男在新北市住處先強行脫去A女衣褲,觸摸其胸部、私密部位,並強迫A女為自己紓解,得逞一次。同日下午2時15分,他再度脫去A女衣褲,觸摸其身體,並強迫A女,構成強制性交。同日晚間10時15分,周男接續犯意,再度強迫A女,遭對方抗拒後,威脅若「不配合就找人輪O」,並塞住嘴,且綑綁雙手、毆打頭部與腹部,最後三次性交行為均得逞。
同日深夜11時30分,周男又拿走A女的手機與錢包,限制其對物品的使用權。A女趁周男外出時報警求助,全案因此曝光。
A女趁周男外出時報警求助。(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法院審理時,周男在庭上坦承犯行,內容與被害人及證人證詞相符。雖警方在其住處扣得一把利器,但被害人在警詢時並未明確指稱遭持刀恐嚇,法院因此未認定涉犯「攜帶凶器強制性交」。
辯護人主張,奪走手機與錢包僅屬民事糾紛,不構成強制罪。然而法院引用最高法院見解指出,強制罪不需完全壓制人身自由,只要以不法實力足以妨害權利行使即屬之,周男行為已符合構成要件。
法院認定周男行為惡性重大,被害人當時並非與其同居,且周男曾傳訊揚言「有一天會用強勢來得到妳」,並在犯案中使用綑綁、毆打等方式對付尚無性經驗的被害人,顯示缺乏尊重他人性自主的觀念。雖被害人事後表示願意原諒,並曾聲請撤回告訴,但周男在案發後仍違反法院核發的緊急保護令,另遭判刑確定,顯見主觀惡性不低。本案中,法院並未採納辯方依刑法第59條酌減刑度的請求。
法院依刑法第222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及第304條強制罪,判處周男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其中強制猥褻及強制罪部分共8月刑期可易科罰金,周男不服一審判決上訴,高等法院近日駁回。
法院判處周男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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