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前所長17次幫友查行車軌跡 還趁員警未登出伺機偷用
台南市警歸仁分局黃姓前派出所所長17次為黃姓女友人查詢兩輛租賃車行車軌跡,除了請不知情派出所同事幫忙查詢、用自己帳號查詢,還趁同事忘了登出系統,11次利用員警帳號查詢;檢方念他承認犯行、深表悔悟,依偽造文書罪處分緩起訴,應向公庫支付5萬元。
黃姓前所長的黃姓女友人管領兩輛租賃轎車,公司其他人也可使用,黃女為得知他人使用車輛的行車軌跡,私下委請黃代為查詢;黃明知查詢路口治安監錄系統(車牌辨識),需據實填載查詢事由,為掩飾私下受黃女請託查詢,去年間卻多次利用所內同事名義查詢。
檢方調查,黃基於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文書犯意,2次請陳姓員警登入路口治安監錄系統,在查詢事由欄位不實輸入「測試」,再輸入車牌號碼;不知情員警將不實查詢事由登載在其職掌得作為準公文書的路口治安監錄系統查詢頁面,並點選送出查詢。
之後黃4次以其個人帳號登入路口治安監錄系統,在查詢事由欄位不實輸入「測試」,輸入車牌號碼查詢;當黃發現吳姓員警、陳姓員警忘記登出路口治安監錄系統機會,竟又11次冒用兩人名義查詢,均足生損害於歸仁分局及派出所員警管制路口治安監錄系統查詢事由正確性。
案經歸仁分局去年12月函送法辦,黃姓前所長承認犯行,並有路口治安監錄系統查詢資料、派出所勤務分配表、員警工作紀錄簿、巡邏簽到紀錄、歸仁分局交辦單等可證;檢方認定,黃涉犯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檢方審酌,黃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本次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承認犯行,深表悔悟,亦經台南市警察局記過懲處;相信經歷此司法偵查程序,當知警惕,爰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維護,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並應向公庫支付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