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若涉犯職場霸凌得予以1次2大過處分
(中央社記者林敬殷台北28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公務人員考績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列若涉犯職場霸凌、酒後駕車、性侵害、性騷擾等情事者,得予以1次記2大過處分,以落實政府對職場霸凌、性騷擾等重大違失行為零容忍政策,回應社會對於完善相關懲處規定期待。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原訂審查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政務人員行為基準法草案,但審查會僅處理公務人員考績法,民進黨立委建議政務人員行為基準法應於下會期舉行公聽會後,並確認行政院是否自行提案後再行審議,審查會主席、國民黨立委吳宗憲表示下會期再處理。
此次修法是考試院為落實政府對於重大違失行為零容忍政策,於現行條文第12條增列職場霸凌、酒後駕車、性侵害、性騷擾等重大違失行為之樣態,另包括「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違反上述行為者,得予以1次記2大過處分。
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583號解釋,同條文也增列懲處權行使期間之規範,初審條文規定,公務人員之違失行為,經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認屬1次記2大過者,懲處權行使期間為15年;屬記1大過者,懲處權行使期間為7年;屬記過或申誡者,懲處權行使期間為5年。
前項期間,自違失行為終了之日起算;行為屬不作為者,自作為義務消滅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各機關對公務人員所為之懲處,經相關救濟程序撤銷並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者,懲處權行使期間自原懲處被撤銷確定之日重行起算。但上開案件部分撤銷原因係原懲處事由已逾懲處權行使期間者,該等懲處事由不重行起算懲處權行使期間。
為保障女性因請育嬰假,或入伍、因公傷病請公假,因未符合連續任職達6個月的要件,審查會今天也通過民進黨立委邱志偉、范雲等人提案,刪除現行條文第3條第1項第2款中的「連續」,改以「累計」,即「另予考績: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1年,而累計任職已達6個月者辦理之考績」。
條文若三讀通過後,將使得受考人於考績年度雖有考績年資中斷情形,只要有前後任職事實且併計達6個月以上者,也能辦理另予考績。
此外,初審條文規定,公務人員任職期間符合上述規定,惟全無工作事實者,不辦理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但經機關選送帶職帶薪進修者,不在此限。
為營造友善養育子女之職場環境,放寬育嬰留停人員,辦理另予考績者,也得以另予考績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審查會參照范雲提案、國民黨立委王鴻薇建議通過修正動議,初審條文規定,因育嬰留職停薪辦理之另予考績,2年列甲等者,視為年終考績1年列甲等;1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或2年列乙等者,視為年終考績1年列乙等。前項以外另予考績即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均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編輯:張若瑤)114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