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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高虹安助理費案二審「貪污無罪」 改判6月得易科罰金暫保市長職務

鏡新聞

更新於 12月16日02:39 • 發布於 12月16日02:39 • 鏡新聞
高虹安助理費案,高院改判6月得易科罰金。(資料畫面)

停職中的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在擔任立法委員期間,以國會辦公室零用金虛報助理酬金、加班費詐領公款一案,今(16日)於台灣高等法院做出二審宣判,結果出現戲劇性大逆轉,高院推翻一審的貪污重罪判決,改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處高虹安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全案仍可上訴。此判決結果對高虹安極為關鍵,因高院認定其貪污部分無罪,且最終刑期在6個月以下並得易科罰金,暫時解除了她因入獄服刑而遭解除市長職務的危機。

此案起因於檢調根據高虹安前行政主任「小兔」黃惠玟提出的電子帳本偵辦,認定高虹安於2020年2月至11月間,低薪高報、浮報助理酬金及加班費,詐得不法所得11萬6,514元。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原認定高虹安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重判7年4月。然而,高等法院二審則認定其行為不構成貪污,改判刑度大幅減輕,僅構成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判刑6個月,並裁定可繳納18萬元罰金代替入監服刑。

高虹安另涉誣告旅美教授陳時奮(翁達瑞)案,高院今年7月底二審判決認定誣告成立,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目前已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而根據《地方制度法》等規定,高虹安的助理費貪污案或誣告案,任一案最終定讞判決若須入獄服刑,就將被解除新竹市長職務,本次助理費案二審因「貪污無罪」並得易科罰金,使高虹安暫時擺脫最主要的市長職務危機,但兩個案件都尚未定讞,後續結果仍將影響其政治生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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