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騙還慘成被告!婦被騙走提款卡謊報遺失 判處拘役10日
記者莊淇鈞/新北報導
這樣也有事!新北市三峽區1名潘姓婦人,去年(2024年)被詐騙集團騙走騙走提款卡和密碼,之後卻依照詐團車手指示,向警方謊報提款卡遺失並提出侵占告訴,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潘婦誣指不特定人侵占遺失物,但考量她事後不久便向警方自首,未使任何人蒙受不白之冤而予以減刑,判處拘役10日,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58歲潘婦是在去年3月14日遇上詐騙集團,被騙走郵局提款卡及密碼,後來在同年4月11日,又被依假冒檢警的詐欺集團成員誆騙,向三峽警分局報案,謊稱提款卡與密碼遺失並提告。
後來潘婦才驚覺上當,在去年5月2日,主動向警方自首,表示提款卡和密碼並未遺失,而是依照詐團指示交出並謊報,雖然她稱不是故意向警方謊報,仍被檢察官認為已涉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而加以起訴。
新北地院法官指出,潘婦犯行雖妨害司法偵查權的行使與發動,浪費司法及警政資源,但參酌最高法院判例,認為涉犯誣告案件的被告,於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可減輕或免除其刑,不僅止於獎勵被告悛悔,更能引起偵查或審判機關易於發見真實,以免被誣告人受到誣陷,因此予以減刑輕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