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斃婦人還吊死幼童 新化母子命案死囚劉華崑再審之訴遭駁
男子劉華崑22年前由偷轉搶,不但勒斃陳姓婦人後性侵,惟恐事跡外洩,還將她6歲的兒子吊死在衣櫥裡,最高法院2005年判處劉死刑,褫奪公權終身確定,法扶律師以劉所犯是否屬情節最重之罪及教化可能性為由,提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聲請,台南高分院認屬非常上訴範疇而駁回。
法扶律師主張,依新證據單獨判斷或新舊證據綜合評價,如得認被告有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各項具體諭知迴避死刑量刑,應減輕量刑、不判處死刑,則原確定判決即應具有再審事由。
法扶律師認為,劉犯行非計畫性,是臨時起意,屬於偶發行為,其犯行較計畫性故意殺人,可非難性應予減低,非「情節最重大之罪」。又依最高法院歷來判決見解,「教化可能性」屬死刑案件中重要量刑審酌事項,並須以實證調查方式為依據加以證明。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指出,上述憲法判決發生效力時,原判決已確定,劉無從援依該憲法判決而聲請再審。至於劉雖主張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為新證據,位階更高於法律,倘確定終局判決違反憲法判決意旨,當依非常上訴途徑救濟。
合議庭表示,劉請求向法務部調閱自羈押迄今全部輔導紀錄,以證明其有關「教化可能性」,均與案發時及案件審理中有所差異,因其目的無非是為了開啟再審,使原確定判決有憲法判決適用,並非為了救濟原確定判決事實認定錯誤,而原確定判決有無違反憲法法規範違背法令,屬非常上訴範疇,與再審無涉,認無調查必要。
檢警調查,劉華崑是玩任天堂遊戲的高手,因陳婦曾經營網咖而認識,劉也因此知道陳婦丈夫在大陸經商,平時只有她和6歲幼子在家。
2003年8月12日晚間,劉到陳婦新化家中領取其出售虛擬寶物所得3000元,因手頭拮据,翌日凌晨1時30分侵入她住處偷錢但被發現,劉先捆綁她後繼續搜刮財物,不意發現她已掙脫在打電話求救,她驚聲大叫,劉即將她勒死,又見她著短褲撩人,竟起色心,以中指加以性侵。
劉為確定陳婦是否已死,將她抱到浴室裡放水,待水淹過其頭部才罷休。劉回到房間看到陳婦6歲的兒子,怕將來被認出,狠下心以衣服綁住幼童的手,用浴巾套勒住頸部並吊在衣櫥橫桿上,幼童窒息死亡。
劉行凶後還故布疑陣,關好門窗收好鞋子才離開,直到上午9時30分,陳婦的女兒打電話找不到媽媽,通知祖母查看,才知道發生意外。警方過濾近800人的DNA,才於事發3個多月後逮捕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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