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大罷免「確定無法投票」! 最高行政法院今裁定抗告駁回
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因京華城案遭羈押禁見,日前柯文哲委請律師提行政訴訟並聲請假處分,要求台北市選舉委員會、台北看守所應准予柯文哲以適當方式,完成26日立委羅智強罷免案的投票,但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委任律師於昨日下午已至法院完成遞狀,正式抗告,不過台北最高行政法院今日裁定抗告駁回,柯文哲確定無法參與今日的大罷免投票。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的理由如下:
一、憲法第17條所保障的選舉權與罷免權,除憲法明定事項外,並不具備特定的實體法保障內涵,而應由立法者立法建立完整選舉及罷免法制後,憲法所保障的選舉權與罷免權始得以具體化。依選罷法第89條準用第17條第1項規定,罷免案投票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而選罷法第17條第1項有關選舉人行使投票權處所的規定,是立法者就選舉或罷免投票的實施所為相關制度設計之一環。現制下,除投票所工作人員於符合法定要件下得例外於工作地投票所投票外(同條第2項規定參照),選舉人均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至選舉人因個人狀況而事實上得否於其戶籍地投票所投票,則非所問。究其立法目的,應係為維護選舉或罷免投票的公平性與公正性,其規定難謂有何違憲之處。
二、抗告人是因受刑事另案羈押而無法自行至其戶籍地投票所投票,立法者既未規定其得以其他方式投票,依上開說明,尚難認抗告人受憲法第17條保障的罷免權遭到實質剝奪,而發生重大的損害或急迫的危險。基於權力分立原則,人民與行政機關間有關如何行使選舉權與罷免權,仍應由實體法規範形成,尚無從由法院以暫時權利保護措施或一般給付訴訟的方式預為介入。本件抗告人並未能釋明具有本案請求所爭執的公法上請求權存在,及本院審酌抗告人因未准定暫時狀態處分,如本案行政訴訟勝訴所生損害,與相對人因定暫時狀態處分所受的公益損害,綜合衡量比較,本件尚無准予定暫時狀態處分的必要。原裁定駁回抗告人的聲請,並無違誤。
綜上所述,柯文哲是因為受到刑事另案羈押,無法自行前往戶籍地進行投票,由於目前法律中並無規定這種情況能以其他方式投票,所以最高法院對於委任律師所提出的「抗告人受憲法第17條保障的罷免權遭到實質剝奪,而發生重大的損害或急迫的危險」說法予以駁回。
最高行政法院也提到,基於權力分立原則,人民行使選舉權與罷免權仍應由實體法規範,無法藉由法院介入,加上法院也衡量了本案行政訴訟勝訴所造成的損害,以及柯文哲因定暫時狀態處分所受的公益損害,認為並無准予定暫時狀態處分的必要,因此維持原本裁定結果,駁回抗告。
責任編輯/馮康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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