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易科罰金!高虹安誣告罪二審判6月 林志潔:三審遭駁回 就須入監服刑
Newtalk新聞
涉貪遭停職的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旅美教授陳時奮(筆名翁達瑞)自訴誣告罪,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31)日判6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可上訴。陽明交通大學科法學院特聘教授林志潔表示,上訴後三審若認為原判決沒有適用法律的違法,駁回上訴,判決即定讞,除有特殊原因無法入獄,高虹安就必須入監服刑。
林志潔分析,本案為翁達瑞指出,高虹安在任職資策會時負責撰寫研究報告,也與其他資策會同事、大學教授合著文章,發布期刊論文,但這些刊登的期刊論文,以及資策會所屬的研究報告,都被高虹安以大篇幅、完整的複製貼上到自己的博士論文中,而且沒有說明這些部份的出處。
林志潔表示,翁達瑞指出此事,反遭高虹安提告誹謗,後獲得誹謗罪不起訴處分,翁達瑞反告高虹安誣告。
林志潔說明,台北地院一審,認為高虹安確實大量抄襲研究報告和與他人合著的期刊論文,翁達瑞並無誹謗問題,且高在事發後修改論文內容,顯見明知自己抄襲,還告別人誹謗,是以司法當做使批評者噤聲的工具,犯後又一概否認犯行,飾詞狡辯,顯有誣告故意,判高有罪有期徒刑10個月,今天二審維持原判,刑期調整為6個月。
林志潔提及,根據刑法規定,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才可易科罰金,然而誣告罪是最重本刑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因此,高虹安的誣告案件,不符合易科罰金條件。此外,若要判緩刑,先決條件是「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宣告者」,高虹安因助理費案遭判刑在先,也不符合緩刑條件。
至於有學者說高虹安是「自我抄襲」,不算抄襲,林志潔直言是誤會了本案,本案狀況並非自我抄襲,而是抄襲資策會的報告,本案的期刊論文是資策會辦理「經濟部106年度科技專案計畫-資策會創新前瞻技術研究計畫(1/1)」的研究成果,且享有著作權,非高虹安「自己的著作」,以及抄襲和其他研究者合著的報告、論文。高在博士論文中大幅複製這些期刊文章報告,沒有註明出處,且事件爆發後還暗自調整論文內容,明顯是有錯在先,卻以提告方式恐嚇他人,濫用司法資源。
林志潔直言,上訴三審後,如三審認為原判決沒有適用法律的違法,駁回上訴,判決即定讞,高虹安除有特殊原因無法入獄,就必須入監服刑。她也提醒,最近常常見到政治人物不願誠實回應社會大眾疑義,濫用提告方式來恫嚇吹哨者或檢舉人,高虹安的一二審有罪判決,足以為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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