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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撿32元回收電鍋送拾荒婦 清潔隊員貪污起訴:只想讓她過好一點

鏡新聞

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1天前 • 鏡新聞
黃姓清潔隊員因一只報廢電鍋,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示意圖,資料畫面)

台北市一名有34年資歷的黃姓清潔隊員,因同情一名拾荒老婦,將回收車上一只仍能使用的大同電鍋帶回家測試後轉送給她,卻因此觸法,被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黃男出庭時全部認罪,哽咽向《ETtoday新聞雲》表示「真的不知道這麼嚴重」,透露原本只是想讓拾荒婦能煮飯、過得好一點;檢方指出,涉案大同電鍋價值僅32.56元,黃男符合自首減刑規定,建議法院從輕處理。

黃男去年7月在轉運站執勤時,發現一只外觀完好、功能正常的電鍋,想到一位常遇見的拾荒婦人可能有需要,於是將電鍋帶回家測試後,隔天便送給對方;事後清潔隊得知此事,要求黃男歸還電鍋,黃男因不好意思向拾荒婦索回,先自掏腰包花費千餘元買一只新電鍋交給她,再把原電鍋要回,並向上級主管與廉政署自首。

士林地檢署調查指出,根據規定,清潔人員不得擅自占有或處分回收物品,雖然該電鍋按回收價僅值32.56元,但仍屬違規,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起訴,最重可判5年以上徒刑,並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不過檢方強調,黃男主動自首、坦承犯行,且動機單純、金額極低,符合自首減刑與情節輕微的規定,建議法院從輕處理。

若法院採納檢方建議,黃男雖然最終仍會被量刑,但有望易科罰金或獲得緩刑,免於入獄。這起「暖心卻觸法」的案例,再度凸顯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即便是出於善意,也不得逾越規範;黃男出庭難掩沮喪,稱原本只是想廢物利用做好事,第一次碰到這種事情很害怕,一念善心換來司法追訴,成了人生最沉重的一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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