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鮮店長撿屍女客!拖進廁所壓地侵犯 道歉訊息成鐵證
新北市一名洪姓海鮮餐廳店長,利用女子酒醉無力反抗之際,在餐廳廁所內強脫其褲子並壓制在地,所幸女子極力反抗而未得逞。新北地院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洪男原是新北市某海鮮料理店的店長,與被害人A女於去年7月3日相識。洪男因對A女有好感,於7月9日透過LINE邀約A女至店內用餐。
A女於7月10日凌晨0時47分許前往餐廳,當時已因先前飲酒而不勝酒力。洪男見有機可乘,竟於凌晨0時47分至4時5分間的某個時間點,將A女帶至餐廳廁所內,不顧A女反抗及出言拒絕,強行脫下她的牛仔褲及內褲,將她壓制在地,並扳開雙腿撫摸。嗣因A女極力反抗掙扎,洪男最終未能得逞。
A女在事發後立即聯繫友人,並於3天后前往警局報案及醫院驗傷,驗傷結果顯示她有多處挫傷及頭皮鈍傷。
新北地院審理時,洪男雖否認犯行,辯稱雙方是你情我願,但法官根據監視器畫面、LINE對話紀錄及證人證詞,認定洪男犯行明確。法官在判決中特別指出,洪男事後傳送的道歉訊息如「雖然真的很抱歉,可是是你我不後悔」、「對不起!我承認我有點愛上你,我知道我不配,但還是希望祈求你的原諒」等,都成為認定其犯行的關鍵證據。
合議庭審酌洪犯罪動機、手段、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害,以及犯後態度等,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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