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保護令提供受害者哪些保障?什麼情形可羈押?違反最重判3年
(中央社網站)新北市土城區7日發生當街殺人案,有家暴紀錄的謝姓男子跟蹤外出的妻子並砍殺,造成妻子、小姨子2人送醫不治。然而事發前一天,謝男因違反保護令遭警方移送檢方偵辦,檢察官訊後飭回,引發討論。施暴者違反保護令會面臨哪些罰則?家暴受害人如何聲請保護令?保護令提供哪些保障?中央社彙整相關資訊讓讀者了解。
保護令是什麼?
保護令為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免於再被傷害,提供的保護包含禁止加害人實施家暴,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等非必要聯絡行為,也可命令加害人離開住居所、遠離被害人的生活環境等。
什麼情況可以聲請保護令?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被害人遭受家庭成員或未同居親密關係伴侶的肢體、精神等暴力對待,可向法院提出民事保護令聲請。
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差別?
保護令有3種,分別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都在法院裁定核發時生效。
通常保護令
由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向法院提出聲請,經法院審理後核發。
「通常保護令」提供的保護項目較「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周全,如可以要求加害人付房屋租金、扶養費,或是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有效期間最多2年,到期前可聲請延長或變更,不限次數,每次延長效期為2年以下。
暫時保護令
在「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法院得依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書面聲請或依其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聲請「暫時保護令」就會被視為已經聲請「通常保護令」。
「暫時保護令」目的是填補「通常保護令」審理期間,家庭暴力尚未達急迫危險程度時,被害人人身安全保護空窗期。
緊急保護令
當被害人有遭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向法院聲請,且法院應於受理聲請後4小時之內核發。
保護令提供的保護項目有哪些?
「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可聲請的項目:
禁止施暴令:禁止加害人對被害人實施家暴。
禁止接觸令:禁止加害人對被害人進行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聯絡行為。
遷出令:命令加害人遷出被害人的住居所;必要時,可禁止加害人對該住居所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遠離令:命令加害人遠離被害人的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的特定場所一定距離。
物品使用權與交付令:確保受害人在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的使用權;必要時,得命令加害人交付。
暫行親權與交付子女令:法院可以指定未成年子女的親權暫時交由其中一方或雙方共同行使,必要時,得命令加害人交付子女。
禁止查閱資訊令:禁止加害人查閱被害人及由被害人暫行親權未成年子女的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等資訊。
其他必要保護令:如有其他足為保護被害人的必要措施,得一併核發。
僅「通常保護令」可聲請的項目:
暫時探視令:暫定加害人對未成年子女得行探視的方式與時間地點;必要時,得禁止加害人探視。
費用給付令:命令加害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得租金、扶養費,或被害人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律師費等費用。
處遇計畫令:命令加害人完成處遇計畫,例如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誰可提出聲請保護令?
被害人可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假如被害人是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的親屬向法院提出聲請。
不過,「緊急保護令」只有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才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被害人可以親自到警察分局或派出所報案,由警察機關向法院提出聲請。
聲請保護令需要哪些文件?
1.聲請狀(通常保護令書狀、暫時保護令書狀、緊急保護令書狀)。
2.聲請人、被害人、加害人的戶籍謄本各1份。
3.暴力事實相關證據,例如驗傷診斷證明、照片、錄音光碟及譯文、錄影光碟等。
4.聲請狀所述應附文件,例如保護令裁定、汽機車行照、鑰匙、土地建物權狀或謄本、租賃契約等影本。
5.證人連絡資料。
6.其他法院請聲請人提出的文件。
違反保護令會被關嗎?
加害人違反保護令,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當加害人違反禁止施暴令、禁止接觸令或遠離令,且有反覆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虞,檢察官可聲請預防性羈押。
婦團:保護令核發前後 加害人暴力嚴重度易增加
婦女救援基金會發布聲明指出,實務經驗發現,家暴案件在離婚、保護令的開庭和審判前後,加害人容易出現各種恐嚇、報復暴力行為。
婦女救援基金會提醒,社工人員要與被害人進行人身安全風險評估與因應計畫,例如出入路線、遇到加害人因應方式等;保護令核發後,家庭暴力防治官進行執行保護令時,約制告誡加害人。(編輯:林湘芸)11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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