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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

北京市前副市長高朋受賄1.8億 被判12年

中央通訊社

發布於 5小時前

(中央社記者廖文綺上海10日電)前北京市副市長高朋因涉及受賄、玩忽職守等罪,今天被山西省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高朋在2007至2024年間利用多項職務之便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4386萬餘元(約新台幣1.8億元)。

中國官媒央視報導,山西省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10日一審公開宣判北京市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高朋受賄、玩忽職守案,對高朋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300萬元,以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300萬元;對高朋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追繳國庫。

報導指出,經查高朋2007至2024年間,利用擔任北京市基礎設施投資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兼融資建設部經理、副總經理,北京地鐵十號線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北京市豐台區副區長,北京市發改委副主任,北京市順義區委副書記、區長、區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個人在入職晉升、企業經營、工程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上述人員所送財物共計折合4386萬餘元。

此外,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高朋擔任順義區長、順義城市生活展示體驗館籌建領導小組組長期間,在順義城市生活展示體驗館選址及後續收購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

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高朋的行為構成受賄罪、玩忽職守罪,其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均應依法懲處,並予數罪併罰。

院方說,鑑於高朋具有重大立功表現,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玩忽職守所造成的損失大部分已挽回,依法可從輕處罰。

報導指,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年6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該案。高朋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公開資料顯示,高朋1972年7月生,遼寧鳳城人,1996年8月參加工作,大學畢業(東北財經大學投資經濟系投資經濟專業),在職研究生(西南財經大學金融學專業),擁有經濟學博士、高級經濟師等學位及資格。(編輯:邱國強)11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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