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3分鐘3違規!遭民眾檢舉 運將「違法蒐證」遭打臉
台南一名成姓運將短短3分鐘內在市區狂飆,接連被民眾檢舉未打方向燈、闖紅燈再未打方向燈,吃上3張總計5100元的罰單。他不服提告,辯稱民眾沒有公權力,檢舉影片是「違法蒐證」侵害隱私,要求法官排除證據。但法官當庭勘驗影片,認定違規事實明確,且民眾在公共場域檢舉交通違規於法有據,直接打臉運將說詞,判他敗訴定讞,還得負擔750元訴訟費。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112年5月4日中午,成姓男子駕駛營業小客車,先在台南市北區成功路因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被檢舉;短短1分鐘後,車輛行經中西區西和路時,竟直接闖越紅燈;再過2分鐘,於民權路三段又再度未打方向燈。整個違規過程全被後方車輛的行車紀錄器拍下,民眾據此向警方檢舉。
台南第二分局、第五分局查證後,認定檢舉屬實,分別對成男開出3張罰單,包括2張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各罰1200元,以及1張闖紅燈罰2700元。成男不服,向台南市交通局陳述意見遭駁回後,氣得提起行政訴訟。
法庭上,成男強力反擊,主張檢舉民眾不具有公權力,提供的行車紀錄器影片是「違法蒐證」,不僅侵害他的隱私權,甚至可能涉及《刑法》妨害秘密罪,這種「毒樹果實」依法應該排除,不能當作開罰的證據。
然而,法官審理後,觀點與運將完全相反。判決書指出,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立法目的就是為了彌補警力不足,因此允許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民眾在公共道路上行車,使用行車紀錄器拍下前方車輛的違規行為,事後提供給警方查證,這屬於維護公益的必要之舉,並非持續性的隱私侵擾,完全合法。
法官當庭勘驗檢舉影片,確認成男的三項違規行為全都「罪證明確」,影像清晰足以認定。因此,原審判決運將敗訴,而他上訴二審後,台南地院行政訴訟庭再次駁回其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