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車狂按喇叭以為出事 遭裁罰任意驟停!駕駛不服獲免罰
男子阿國(化名)駕駛小客車行經一處路段時,因施工路段狹窄、後方車輛連續鳴喇叭,他誤以為發生突發狀況,便踩煞車暫停觀察,不料,卻因此遭警方舉發「非遇突發狀況任意驟然減速致肇事」,裁罰1萬8千元、吊銷駕照並須參加講習,陳男不服打官司求撤銷。
判決書指出,去(2024)年某日上午8時許,阿國駕駛小客車沿著山路下山,途經施工路段。現場因工地施工,三角錐、圍籬占據部分車道,僅剩單車道可供雙向車輛交錯通行。
阿國駛近一處臨時彎道,後方車輛突然急促鳴喇叭3短1長,聲音明顯異常,誤以為有突發事故,立即減速並短暫停車查看車身周圍。隨後,其後第2車緊急煞停,第3車則因未保持距離追撞第2車,推擠導致第2車再撞上阿國的車尾。
警方事後認定,阿國「非遇突發狀況任意驟然減速」是事故主因,依法裁處1萬8千元罰鍰、吊銷駕照並須參與道路安全講習。阿國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一審遭駁回,阿國上訴後,高等行政法院發回更審。
阿國主張,施工路段狹窄且毫無指揮人員,後方車輛突發急鳴喇叭,合理使駕駛誤以為有事故或危險,才會減速停車觀察。他強調,自己的行為屬於「遇突發狀況」的正常反應,並非惡意逼車或無端驟停。且真正肇事原因在於第3車未保持安全距離,警方卻草率將責任歸咎於他,顯失公允。
交通事件裁決所則堅稱,採證影像顯示阿國前方並無障礙物,屬「非遇突發狀況」任意驟停,致後車閃避不及肇事,因此裁罰並無違誤。不過,法官會同檢視影像後發現,阿國行經路段確有施工,需跨越對向車道行駛,且當下清楚錄得後車3短1長喇叭聲,足以讓一般駕駛誤認為發生危險。
法官認為,阿國的反應「符合一般駕駛常情」,難以認定屬「任意驟然減速」,裁罰構成要件並未具備。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原意是針對惡意逼車、危險駕駛等行為,而非處罰駕駛人因合理誤判情勢而短暫減速停車。
法官審酌,既然阿國的行為不符「任意」「驟然」等要件,因此裁決所所為裁處顯有違誤。日前依法判決,撤銷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