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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一紙遺囑的份量...寫下媽媽的依靠與心酸:遺產不留給不孝的兒女可以嗎?

商周財富網

發布於 2天前 • 吳挺絹律師/理財規劃顧問(AFP)

圖片來源:Adobe Firefly

「王先生您好,這邊請坐。請問這位是媽媽嗎?」

我望著面前坐下來的這對老人與中年男子,阿嬤看起來約莫80歲,一臉慈祥又略帶拘謹,正在找個好位置放置她的拐杖,而身旁的男士大約60歲上下,眼神裡滿是關切。經驗告訴我,這應該是一對母子。

「是的,吳律師,這位是我母親。」

「王媽媽您好,我是吳律師。」我親切地看著阿嬤說。

「媽,律師在跟您說話啦!」王先生朝著母親耳邊大聲提醒。

「不好意思,吳律師,我媽媽重聽,要這樣講她才聽得見。」

「律師小姐妳好!」阿嬤用濃濃的台灣國語,微笑著回應我,聲音有些顫抖,但依然充滿禮貌。

「請問今天想跟我討論的是什麼樣的事情呢?」

「我來幫我媽媽說比較快啦,她老人家想立遺囑,把財產留給我和哥哥,不打算留給妹妹。」

我點點頭,語氣溫和地問:「方便請教一下,家裡目前的狀況嗎?爸爸還在嗎?您們一共有幾位兄弟姐妹呢?」

這類涉及遺產規畫的問題,第一步總是要先釐清所有的潛在繼承人。

「爸爸已經過世了,就剩我們三兄妹而已。」

喪失繼承權

「那麼…可以請問,為什麼媽媽不想把財產留給妹妹呢?」

畢竟在法律上,除非有特定事由,否則繼承權是不能隨便剝奪的。我得先了解背後的情況,才知道怎麼幫忙給建議。

阿嬤緩緩開口,語氣中帶著一絲悲涼:「10年前,我先生過世,喪禮辦完之後,我女兒就沒再回來看我了。雖然當初分遺產有些爭執,但我還是有分給她啊。之前她結婚時,我包了十幾萬紅包,還特地跑去金飾店,打了一整套黃金首飾送她:項鍊、手環、戒指,我樣樣都沒少。我是她媽媽啊,能給的,我都給了…但這些年,她就像人間蒸發一樣,完全不理我,也沒回來看過我一眼,電話也沒打。真的…很無情、很無情的…。」

阿嬤說到這裡,語氣忍不住哽嚥了起來,語言轉成熟悉的台語,像是在說給自己聽,也像在訴一口心中多年的委屈。我則趕快抽手邊的一張面紙遞給阿嬤,一邊跟阿嬤說,「沒關係沒事的,阿嬤您身邊還有2個兒子陪您啊。」

「那這段期間,您們有嘗試聯絡妹妹,請她回來看看媽媽嗎?」

王先生嘆了口氣,語氣中藏不住無奈:「有啊,我們也打過電話,但妹妹後來都不接,我們也不知道她到底在想什麼。慢慢地,我們也不敢再打了,怕好心被當成煩人,就像人家說的,拿自己的熱臉去貼別人的冷屁股。說真的,我們這樣一直主動聯絡,感覺就像在求人一樣。但媽媽又沒搬家,電話也沒換過,她什麼時候想回來看,家門永遠是開的,從來沒有人攔過她!」

我輕輕點頭,心中已有些輪廓。

代位繼承

「那妹妹有孩子嗎?」

「有,她有2個小孩。但也跟她一樣,這些年從來沒回來看過媽媽,就像消失了一樣。」

這一點也很重要,因為如果妹妹真的被剝奪繼承權,依照法律規定,她的孩子有權利代位繼承。但若連她的孩子們也一樣無情不孝,那麼在遺囑裡,也得把這些情況寫清楚。

「那…媽媽現在名下有哪些財產呢?房子、存款、保險之類的?」

「媽媽名下就只有一間房子,我現在跟媽媽一起住,也是我在照顧她。我有幫她申請長照幫忙照顧。至於存款也不多了,之前在媽媽同意下,已經先在贈與稅免稅額範圍內,匯了各100萬元給我和哥哥。現在大概只剩200萬元左右吧。」

我心裡一沉。

財產雖然不多,但對阿嬤來說,那是她一輩子的積蓄與心血。而現在,她只想在有生之年,確保能把這些,留給真正關心她、照顧她的人,而不是那些早已把她遺忘的親人。同時,我在思考,如何確保房子和200萬元的存款,能在阿嬤的有生之年,留在她名下,也是要同步做到,才能保障阿嬤的權益。

「阿嬤,我明白了。我們可以幫您立一份遺囑,把房子交代清楚,只留給2個兒子。再指定遺囑執行人,等到有一天我們都跟著菩薩去修行的時候,執行人就能代替您處理,直接把房子辦過戶給兒子,不需要再經過女兒的同意或配合。」

我特別強調,這棟老房子已陪伴阿嬤超過30年,如今也是她安身立命的唯一居所。土地增值稅高得嚇人,若貿然生前過戶,反倒得不償失,繼承搭配遺囑,才能不用繳土地增值稅;現況下,房產唯有透過遺囑搭配執行人,才是最合適又能安心的規畫。

特留分的疑問

王先生聽著,眉頭一皺,急切地追問:「那我妹妹…她還能來討特留分嗎?」

我望向他,又轉頭看著身旁沉默的阿嬤,語氣放得更加緩慢而堅定:「我們可以在遺囑裡,清楚寫明妹妹與外甥們這些年來對阿嬤的不孝行為,還有阿嬤明確表示不給她們繼承並且留下具體的證據,交給遺囑執行人。如此一來,就有很高的機會讓妹妹完全喪失繼承權,一塊錢也不能分,當然也沒有特留分。」雖然喪失繼承權與否,法律上有涉及到法官的價值判斷的情況,但依據我先前的經驗,本案中可以讓女兒及外孫喪失繼承權的機會很高。

同時,我心裡很清楚,阿嬤年事已高,現金存款也有限,已經沒有多餘的能力去規畫保單或其他繁複安排(有些案件的客戶,我會建議同步搭配保單指定受益人給照顧自己的子女)。而她目前真正需要的,不過是一份遺囑,一份能夠明白記錄她心意的具備法律效力的文件,把那份對女兒及外孫的失望、對兒子的依賴和感謝,誠實寫下來。這樣,就能真正達到排除繼承權的效果。

律師與代筆遺囑

「吳律師,我媽媽不識字,所以一定得請您幫忙寫遺囑。不過我也好奇,如果自己寫,跟請律師寫,有什麼不同呢?」王先生試探地問。

我微笑,點頭肯定他的問題:「問得很好。因為妹妹和外甥的不孝,以及媽媽的意願,需要證據來支撐,而最有力的證據,就是白紙黑字的遺囑。由律師代筆,再加上2位見證人,總共3個人都能作證,證明阿嬤明確表達了:不願意讓她們繼承。而且律師能確保遺囑用詞符合法律,不會留下漏洞。這就是為什麼,請律師代筆遺囑,比自己隨便寫更能真正保障阿嬤的心願。」

匯款的爭議

王先生點點頭,眼神中閃過一絲釋然:「我懂了。但我還想請教,之前媽媽已經匯給我和哥哥的錢,妹妹還有辦法回頭來討嗎?」

我正色回答:「不會的。雖然阿嬤重聽,但她頭腦清楚,不是失智。既然她願意把錢送給你們兄弟,那就是一份贈與,妹妹沒有權利再來追討。而且贈與的原因也不是結婚、分居、營業,也沒有歸扣的問題。您們也好好照顧阿嬤,順利平安多活幾年(超過2年),這樣贈與出去的財產,就不會被國稅局併入遺產課稅。此外,民法1148-1條,是保障媽媽的債權人,不是保障繼承人,所以妹妹也不能依據那條規定追討。」

律師能做的事

我頓了頓,補充提醒:「但我建議,還留在媽媽帳戶裡的錢,就不要再動了。留在媽媽名下,能讓她有安全感。若媽媽要您幫忙提領,支付日常開銷或醫療費用,那就寫一份授權書,每筆開銷都記帳留單據。這樣未來,即使妹妹突然跑出來主張權益,也無法指控您侵占媽媽的財產。」

我看著眼前的阿嬤,她沉默不語,只是緩緩地點了點頭,眼角有些濕潤。

在這樣的時刻,我心裡只有一個念頭,我能做的,就是讓這位滿頭白髮、走過大半人生的老人,在生命最後的階段,安穩無憂。也讓這些真正守在她身旁、陪伴她日夜的兒子們,能夠得到與付出相符的回報,不再被無情的親人撕裂彼此的心。

多年來,在協助過許多長輩訂立遺囑之後,我體會到的是,在法律的世界裡,每一份遺囑,都是一個家庭的縮影。它不只是財產的分配,更是情感的證明。而律師能做的,就是在這份情感與法律之間,搭起一道橋,讓心願能真正被實現。

法律小提醒》

喪失繼承權:
民法第1145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56號判決意旨:
所謂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之情事,係指以身體或精神上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而言,是否為重大之虐待,須依客觀的社會觀念衡量之,即應就當事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社會倫理觀念及其他一切情事予以決定,不得僅憑被繼承人之主觀認定,咨意剝奪繼承人之地位。

代位繼承:
民法第1140條: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延伸閱讀
意定監護與安養信託有什麼不同?長輩年紀大了,該規畫哪一種?
那一筆「媽媽的錢」無法處理…沒有寫下來的遺產,是兄弟姐妹間心中的疙瘩?

本文獲「明恩法律事務所-天使律師說故事」授權轉載,原文:一紙遺囑,寫下阿嬤最後的依靠與心酸

小檔案_吳挺絹

現任明恩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係台灣少數擁有理財規劃顧問資格(AFP)的律師。
亦具臺北市政府法律諮詢律師、新北市政府青年律師服務團律師、中央氣象局國賠事件處理小組委員、台灣理財顧問認證協會紀律道德委員會、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新北分會扶助律師…等身份,並為財經法學碩士(專長信託)。

學歷:
國立臺北大學法學士
國立臺北大學財經法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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