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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錢就能免坐牢?黃子佼緩刑改判掀議 從此案看法院認定關鍵!

Money錢雜誌

更新於 02月26日11:30 • 發布於 02月26日11:29 • 余佳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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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子佼案件二審改判緩刑,引發社會對「給付金錢達成和解就能免坐牢」的討論。本文透過實務案例,解析緩刑的法定要件與法院裁量重點,釐清迷思。

案例說明:涉嫌過失致死靠和解獲得緩刑

小帥某日駕駛跑車外出時,因分心操作手機,未注意跑車已經偏離車道,而不慎撞上正在路邊慢跑的小明,導致小明送醫急救後仍傷重不治。小帥因此涉及過失致死罪嫌遭移送法辦。

小帥於法院審理時,承認其駕駛車輛確有疏失,並因此導致小明傷重不治。小帥積極與小明家人達成和解,除給付賠償予小明家人外,也取得小明家人諒解。法院因此判處小帥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2年。

藝人黃子佼因非法持有兒少性影像,而被檢方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提起公訴,一審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高等法院於2025年11月25日宣判二審結果,由於黃子佼改口認罪,與37名被害人全數達成和解並給予賠償,高院改認定黃子佼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較重的罪名,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4年。判決結果出爐後,引起各界熱議。究竟刑事案件能否和解?緩刑又必須符合哪些條件?

建業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王士豪針對本文案例表示,小帥因駕車不慎而導致小明傷重死亡,已觸犯《刑法》過失致死罪。因小帥於法院審理中坦承犯行,且與小明家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法院認為有期徒刑部分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因此另外對小帥宣告緩刑2年,可暫免入監服刑。待緩刑期滿後,若小帥的緩刑宣告未經撤銷,上述有期徒刑宣告即失其效力。

王士豪分析,《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1.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2.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換句話說,必須符合「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及上述2要件之一,法院才會考慮予以緩刑。

又最高法院強調,法院行使宣告緩刑與否職權時,除應審查被告是否符合緩刑之法定要件,仍應就被告是否有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亦即就犯罪狀況、造成之損害及危險性、被告動機暨犯後態度、有無再犯之虞等情事,加以審酌。

法院審酌有依據 和解不是緩刑保證

此外,法院行使此項裁量職權時,應受一般法律原則拘束,即必須符合所適用法律授權目的,並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法律感情及慣例等規範,若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時,得認係濫用裁量權而為違法。

王士豪解釋,實務上法院常會審酌被告有無前科、是否承認犯罪、有無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及賠償損害、有無再犯之虞等因素來決定是否予以緩刑。

案例中小帥能獲得緩刑的關鍵是,先前並無前科,又於審理中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且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因此法院依據小帥這些犯後作為綜合衡量,具有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而宣告緩刑。

王士豪說明,縱使法院審酌後,不予小帥宣告緩刑,仍然屬於法院裁量的職權,並非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後,法院就一定會給予緩刑宣告。因此被告是否真誠悔悟,並發自內心彌補被害人或家屬,降低被害人或家屬之傷害,才會是法院審酌最重要的因素,民眾切莫誤解為只要給付金錢達成和解,就一定可以獲得緩刑。

刑案緩刑的條件

● 刑度限制:判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 前科限制:沒有前科,或服刑、赦免後5年內未再犯。

● 其他審酌條件: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無再犯之虞等。

(圖片來源:Shutterstock僅示意 / 內容僅供參考,投資請謹慎為上)

文章出處:《Money錢》2026年1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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