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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清潔隊員白天喝酒、罵主管…遭解僱後提告 法院卻判他勝訴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1天前

屏東縣萬巒鄉清潔隊員林男受雇鄉公所擔任技工七等清潔隊,每月薪資3.5萬多元,鄉公所發現,林男任職期間在外因拒絕酒測遭吊銷大貨車駕照,無法開垃圾車,工作經常遲到,擅離職守,辱罵主管等,公所解僱林男。林男向法院提告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法院判林男勝訴。

林男提告主張,他從2023年9月1日起受雇於鄉公所擔任技工七等清潔隊員,每月薪資3萬5750元,任職期間戮力從公,且沒有違反相關工作規則,未料公所去年2024年9月9日無預警通知他,片面告知他不能勝任,終止雙方勞動契約,未說明理由,公所片面通知他終止勞動契約後,就沒有再發薪資。

萬巒鄉公所清潔隊主張,2023年度甄選清潔隊員技工簡章中,即以「具大貨車駕照」為甄選條件,錄用後即可指派擔任垃圾車駕駛。林男在任職期間,在外因拒酒測遭吊銷大貨車駕照,導致僅能指派林男做其他工作,擔任清潔隊隨車人員。

萬巒鄉公所清潔提出,林男在改派隨車清潔隊員期間,工作態度不佳,多次遲到,擅離職守影響垃圾車出勤,白天喝酒酒測未通過無法出勤,與同事相處上,常因工作分配爆粗口、辱罵主管、首長等,還曾與其他隊員發生口角持刀械作勢攻擊。經政風室訪談調查認定屬實,召開人評會議、考績暨甄審委員會議,認定林男違反勞基法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且不發予資遣費,予以一次記二大過處分,認定對於擔任工作不能勝任,終止勞動契約。

法院審理認為,林男大貨車遭吊銷後,因當時司機人力充足,所以在其任職期間,沒有造成隊上明顯困擾,並不是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林男不能勝任工作情況,不能因此款規定片面合法主張終止勞動契約權利。

法院審理指出,林男與同事相處不融洽,純是個人主觀感受,不足為片面終止勞動契約的理由,林男任職清潔隊一年期間,有多次上班遲到與一次無故曠職等差勤缺失,但前開差勤瑕疵經考績會審查後,沒被列為懲戒事由,足見該等差勤瑕疵並非林男不適任現職重大事由,公所也沒有積極舉證林男還有其他違反勞基法、差假等重大情事。

判決指出,公所主張片面終止勞動契約,不符合程序外觀要件,去年9月9日預告林男從當月11日起終止勞動契約通知於法不合,兩造勞動契約關係仍存在。林男主張公所從今年1月9日起到復職日止,按月付每月3萬5750工資及法定遲延利息均有理由,判清潔隊員林男勝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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