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犯罪防治修法預告 兒少受害追訴時效自20歲起算
(中央社記者陳婕翎台北10日電)衛福部預告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增訂性犯罪受害者追訴時效從年滿20歲才開始計算,以利兒少受害者在身心狀況成熟時仍可尋求正義。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8日預告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使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案件追訴權時效與兒童及少年性侵害案件追訴權時效一致,保障被害人司法權益等,為利儘速完成修法作業,公告期間為30天。
衛福部保護司長郭彩榕今天在媒體聯訪時表示,這次修法重點之一,就是當遭遇性犯罪的被害人為未成年者,滿20歲之前,不計入刑法所定追訴權期間,這將與刑法修正案一致。實務上確實常見一些案件,長大後非常希望能對未成年時期事件提起訴訟,卻已超過追訴時效。
郭彩榕說,這對被害人造成極大的傷害,此次修法符合民間團體與被害人的期待。有些遭遇性犯罪個案在年幼時遭受傷害,因年紀尚小、懵懂無知,無法確認自己遭遇的是性侵害;等到再長大一些、逐漸懂事後,才意識到自己曾受到侵害。
郭彩榕表示,性犯罪加害人時常是身邊熟識的大人,被害人也可能受限於權勢不對等、依附關係或其他現實顧慮,始終不敢出面。直到成年後,好不容易累積足夠的勇氣與力量,想為自己發聲、尋求正義。這次修法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犯罪於被害人年滿20歲前,不計入追訴權時效。
郭彩榕指出,追訴期的計算方式與「刑法」規定及罪名性質有關,但並非一律從案發當下開始起算。她舉例說明,被害人於15歲受害,若該罪的追訴期為6年,追訴期會自20歲起算,再往後推6年,直到26歲才屆滿,而不是從15歲開始計算、21歲就失效。
另外,這次修法增訂網路業者第三人免責權,縮短移除性影像時效,及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郭彩榕解釋,現況對下架性影像有明確時效要求,性侵害的不法影像及兒少性影像,網站業者在收到通知後,必須於24小時內完成移除;成年人性私密影像則須於72小時內下架。
針對網站上性影像內容,採即時處理原則,主管機關須發出通知要求業者移除下架,相關行政處分以電子郵件方式送達,郭彩榕表示,這些制度皆是現行作法,這次修法僅是提升至母法位階明文規定,以強化法律依據。(編輯:陳清芳)115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