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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女殯儀館治喪竟還遇上偷拍 台中噁男平板藏廁所門縫

三立新聞網

更新於 16小時前 • 發布於 16小時前

記者陳佳鈴/台中報導

一名女子上廁所時,他尾隨入內,甚至拿出整台平板電腦,伸入隔間縫隙試圖偷拍。(示意圖/資料照)

台中一名徐姓男子屢次犯下偷拍行為,2023年4月,他竟在大甲殯儀館附近徘徊,尋找隨機對象下手,當一名女子上廁所時,他尾隨入內,甚至拿出整台平板電腦,伸入隔間縫隙試圖偷拍。不料行為立即被受害女子察覺,尖叫求救,女子丈夫隨即衝上前將徐男制伏並報警。案件經刑事審理後,徐男被依妨害秘密未遂罪判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女子也提起民事求償,法院最新判決要求徐男賠償10萬元精神慰撫金,全案仍可上訴。

檢方指出,徐男過去已有多次偷拍紀錄,卻未見悔意。去年4月9日中午12時許,他在大甲殯儀館一旁遊蕩觀察,見一名女子進入廁所後便尾隨跟進。他拿出平板電腦,從隔間下方的縫隙伸入,試圖錄下女子春光。女子察覺異狀後大聲尖叫,丈夫第一時間趕來,當場將徐男壓制。

警方到場後將徐男帶回偵訊,檢方依《刑法》妨害秘密罪將他起訴。台中地院刑事庭審理後,認定行為明確構成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可易科罰金。

刑事判決確定後,女子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表示自己在殯儀館上廁所時遭人偷拍,情緒受到巨大衝擊,恐懼感長期揮之不去,身心痛苦難以言喻,因此向徐男求償精神慰撫金20萬元。

台中地院民事庭指出,女子遭偷拍的地點屬高度隱私空間,徐男以非一般偷拍工具,而是使用平板電腦伸入隔間,行為惡劣且蓄意,受害者遭受驚嚇、羞辱與恐懼,屬精神上重大侵害。

法院審酌雙方經濟、社會條件及侵害程度等因素,判決徐男應賠償女子10萬元精神慰撫金,並負擔訴訟費用,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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