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少有往來還讓他借住 慘挨告又家暴!婦人免養失智弟
婦人小萱的弟弟阿國(化名)長期在大陸工作,雙方近30年少有往來,近年阿國曾借住她家卻對她家暴,還多次提起刑事告訴,均經不起訴處分。不料,2024年底小萱接獲通知,阿國已失智,而她是唯一親屬,因此要求她協助。不滿彼此已無情誼,且她喪偶又年事已高,更有1名身障孩子需照顧,因此依法訴請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阿國辯稱,他之前長期在大陸工作,曾告過姊姊小萱2個刑事案件,因為當時與姊姊討論,父母的納骨塔如果賣掉,錢當然要分給他,但是姊姊說並沒賣掉,而且姐姐已經嫁出去,還用這種方式搞錢,真的很不應該,所以才會對姊姊提告,但還是希望姊姊能扶養他
法官認,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法官調閱2件不起訴處分書,明確顯示阿國曾對小萱提出刑事偽證罪之告發及詐欺罪之告訴,但均經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依常人觀點,手足之親卻遭刑事告訴及告發,勢將造成小萱強烈的精神痛苦與壓力。阿國雖行使其訴訟權,但對小萱而言,實屬精神上之不法侵害,實屬重大。
法官考量,雙方已疏離近30年,小萱在阿國返台之際,曾提供住所讓阿國暫住,卻遭阿國毆打成傷。堪認阿國是故意對小萱做出不法侵害,如由小萱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且情節已屬重大,合於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規定。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聲請免除對弟弟阿國之扶養義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時新聞網》關心您,拒絕家庭暴力,請撥打110、113。
留言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