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家暴憾事發生 最高檢引他國作法建議強化科技示警
近來家暴凶殺案頻傳,7月間即有3人死亡,最高檢察署建請主管機關妥善規劃使用科技設備,建議對於加害人與「被害人」動態行蹤掌握,建置「主動示警被害人」措施,比照類似災防告警即時通知系統,於加害人違反保護令接近「被害人」或禁止接近區域時,對「被害人」發送示警通知,強化預防功能,防止憾事發生。
最高檢說,今年7月初新北市謝姓男子家暴殺妻及小姨子案、7月下旬台北市劉姓男子殺害前女友案、8月6日嘉義縣黃姓妻子殺夫案,均引發社會大眾高度關切。
立法院亦於8月6日邀集衛福部、司法院、內政部警政署進行專題報告,顯示社會大眾對此深感憂慮。
司法實務上,家暴加害人熟知「被害人」日常作息,一旦衝突產生,侵害即難以遏止。根據研究指出,當「被害人」試圖求助、掙脫、聲請保護令時,加害人受到刺激,使「被害人」人身安全遭遇更大威脅。
因此,法院若於核發保護令時,對高風險家暴個案輔以科技設備監控,即時掌握加害人動態,一旦加害人接近「被害人」或進入特定區域時,即觸發示警通知,期能達到防止危害發生效果。
最高檢法學研究中心研究,確認如對家暴案件加害人、「被害人」雙方進行追蹤定位,並建立主動示警通知制度,應屬可行。
根據西班牙於2004年頒布第1/2004號組織法,制定關於防止性別暴力的全面性保護措施,並將家庭暴力案件納入得實施科技監控之範圍。其監控方式係「雙邊進行」,亦即加害人及「被害人」均攜帶科技監控設備追蹤定位。加害人部分,配發可繫於手腕或腳踝之發射器,以及可進行追蹤定位之行動電話,兩個設備會於相距超過兩米以上時觸發警報。
同時,一旦加害人接近「被害人」之住家或「被害人」所攜帶的發射設備時,將會主動發出警示,警告加害人遠離該區域。而在受害者端,亦攜帶具有GPS及3G功能之手機,可以追蹤加害人之位置,若加害人接近所設置之禁區範圍,「被害人」持有之設備亦將發出含聲音及燈光之警告,同時亦通知監控中心加害人接近,如加害人過於接近時,可以透過該設備之緊急按鈕發出求救信號,在沒有手機信號的情況下也能發出警報。
此外,法國於2020年9月23日公布之第2020-1161號法令,規定家事法院得命受監控人於監控期間配戴具追蹤定位功能之「防接觸手環」。此裝置可同時對加害者與「被害人」進行即時定位,當加害人接近「被害人」時,自動發出警報並通知執法單位。此外,加害人另配置手機,以利監控中心隨時聯繫。「被害人」亦配置「緊急危難求救電話」(Téléphone Grave Danger, TGD),能提供即時定位外,並可由監控中心即時聯絡,所設計之制度與西班牙相仿。
再者,美國全國性研究認為GPS如用於家暴案件有助於公共安全除西班牙與法國均採用上述「雙向監控」(即加害人與「被害人」行蹤均予以追蹤),並「主動警示被害人」之制度外,有關電子監控議題,美國於2013年間亦曾進行全國性研究,探討GPS在家暴案件執行保護令時使用情形,並提出「大多數人同意使用GPS有助於公共安全」之結論,適現今國人十分關注「如何有效促進保護令核發後保護被害人之效果」,歐美國家實務操作經驗,可作為我國借鏡。
最高檢說,現今科技發達,透過電子設備追蹤個人行蹤並即時發布警告之技術相當成熟,例如災防告警系統之警報發布,亦係追蹤該地區之國人,並即時傳送告警通知。於家暴案件中,倘能運用科技設備同時定位加害人、「被害人」行蹤,於加害人違反保護令時,立即主動示警告知「被害人」,或有機會阻止憾事發生。透過科技防暴,守護「被害人」生命與尊嚴。
最高檢建議,有鑑於目前災防告警系統在國內已經相當成熟,並為國人所熟悉運用。主管機關應可規劃善用科技設備,對於高風險家暴案件加害人、「被害人」進行動態行蹤掌握,建置「主動示警被害人」措施,比照類似災防告警即時通知系統,於加害人違反保護令接近「被害人」或禁止接近區域時,對「被害人」發送示警通知,強化預防功能,確保「被害人」實質安全,提升保護令實效,防止憾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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