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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2警抓到毒駕原本要立功 不知如何處理「放他走」下場曝

ETtoday新聞雲

更新於 11小時前 • 發布於 11小時前

記者許權毅/台中報導

台中市第五警分局四平所許姓、孫姓員警攔查一名毒駕邱男,並且依照現行犯將人逮捕,孰料準備將人送給偵查隊時,因為僅有唾液快篩結果,沒有尿液報告,認為遭到莊姓偵查佐拒收,2基層員警不知如何處理,竟然直接把人放了,所長得知認為已經觸法送辦,檢方偵結後,以縱放人犯罪緩起訴2人。

檢方追查,2人在今年1月19日凌晨2點多,執行巡邏勤務時,在北屯區攔查到一名邱男,並且察覺邱身上飄散K他命味道,經邱男同意後,實施毒品唾液快篩試劑檢測,結果呈現陽性反應,當場依公共危險罪現行犯逮捕,並且在邱男車上扣到一包4.8克K他命。

當天凌晨4點多,2名員警要將人連同卷證送給偵查隊,值班的莊姓偵查佐以要有尿液報告呈現陽性反樣後,才可以移送地檢署為由,拒絕收受人犯。許姓、孫姓員警明為依法逮捕之人,因為不知道該如何處理邱男,隨即將邱放走。

四平所長許棋舜得知後,發現2人已經觸犯刑法脫逃罪之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之人,將2名員警函送地檢署偵辦。許姓、孫姓員警坦承不諱,檢方考量2人僅是一實失慮、深表悔悟,且情節輕微,給予緩起訴,命2人支付公庫5萬元。

莊姓偵查佐則在偵訊時否認犯行,稱沒有不收人犯,看該案是第三級毒品K他命,沒有尿液檢驗報告、只有快篩,認為他們應該要請示檢察官,不知道會把人放掉。

檢方說,莊姓偵查佐認知之流程無誤,也無證據證明有指示釋放邱姓犯嫌,難認定有觸犯本件犯行,應給予不起訴處分。

第五警分局說,2名同仁平時工作認真,積極任事,發生該狀況為個案疏失。分局第一時間也向地檢署報告員警相關狀況,依據法律做有利及不利之平衡考量。已將本案列為案例教育,加強各階層員警法紀訓練及聯繫機制,不讓員警獨自面對各項狀況,精進執法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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