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論|總統與憲政角色的實踐:評析賴清德於重大法案修正中的憲政定位
◎張俊龍
在臺灣的憲政體制下,總統為國家元首,依據憲法第35條至第37條,負責統帥國軍、任命重要官員、公布法律,並於緊急情況下有特定權限。此外,總統也應扮演維護憲政秩序、確保三權分立與運作順暢的關鍵角色。近年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憲法訴訟法》、《司法院大法官職權法》等議案引發廣泛社會討論與政治攻防,本文旨在從憲政學者的角度,檢視賴清德總統在相關立法修正中的角色,並分析其是否符合理想中的憲政元首定位。
一、總統應有之憲政角色
總統雖不具立法主動權,但依憲政慣例,在重大憲法層級改革或制度調整時,應透過公開立場、協調機制或行政團隊發聲,保障憲政精神與民主運作。例如,當法案影響立法院調查權、違憲審查程序、或大法官職權時,總統應審慎評估其對三權制衡的長遠影響,並適時提出意見或透過行政院進行溝通。
二、賴總統的行動與回應
觀察賴清德總統於2024至2025年間對上述三大法案的回應,其立場整體趨於低調,僅在《憲法訴訟法》修正引起釋憲程序高度爭議時,由行政院公開表達對法案部分條文的保留態度。然而總統本人則未就法案內容進行公開說明或舉行記者會闡述其憲政看法。
此種謹慎態度或可理解為避免行政權干預立法程序,但對憲政學界而言,倘若修法涉及憲法機制改變,總統的沉默可能被解讀為忽略憲政把關責任。例如,《司法院大法官職權法》修法牽涉大法官解釋受理門檻與緊急釋憲權限,影響憲政秩序之穩定性,而總統未主動提出憲政意見,值得討論。
三、立憲主義與總統的責任
從立憲主義角度而言,總統非僅為行政首長,更應是憲法的守護者。當立法院通過可能侵害憲政原則的法案時,總統應善用其政治資本與行政資源,發揮協調與制衡作用。包括可建議行政院提出覆議、公開請求立法院再議或啟動憲法訴訟等方式,來捍衛憲政核心價值。
賴總統雖有意維持政治穩定與朝野關係和平,但在憲政爭議中未能明確展現對憲法的積極守護,反而讓人質疑總統制度是否僅為象徵性角色而非制度性保障。
四、民間與學界的期待
政治透明與憲政責任是民主社會的重要基礎,若總統在制度改革過程中未參與公共論辯,則民間無法判斷其是否真心捍衛憲法。憲法學者普遍認為,當憲法制度面臨挑戰時,總統應勇於發聲,提供理性論述,鼓勵社會對憲政制度的理解與尊重。
結語:回歸憲政元首的定位
總統之職責不應僅止於依法公布法案與象徵性活動,而應在憲法遭受質疑時挺身捍衛。賴清德總統若欲展現憲政元首的高度,應於法案爭議中扮演更積極角色,包括法律審慎把關、政治協調與社會溝通,方能真正實踐憲法所賦予之責任與權威。
(作者為政治工作者,曾任民進黨中央黨部主席室副主任、制憲基金會副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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