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人淪詐團人頭戶!開庭才知「女兒偷交提款卡」 法官還清白
一名婦人阿芬(化名)平時將郵局金融卡跟密碼留放在家中,由於信任親生女兒,經常請她代為領錢。未料,女兒竟私下將該卡片與密碼交給詐騙集團,讓集團用以收取被害人款項,害得母親遭檢方依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罪起訴。但阿芬極力否認表示不知情「我是開庭之後才知道女兒把我的帳戶金融卡交出去」,法院審理,認定女兒行為未經母親同意,阿芬也無直接或不確定故意,因此判她無罪,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阿芬明知將金融帳戶交給他人使用,可能掩飾或隱匿他人實施詐欺犯罪,竟於2023年2月25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自己名下的郵局帳戶的提款卡及密碼提供給某詐團,讓詐欺集團將該帳戶作為財產犯罪使用。詐團再假意在臉書買手機,需進行身分驗證等,使2名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入近15萬至阿芬帳戶,而車手再前往提領一空。檢方認阿芬因掩飾特定犯罪所得本質及去向,涉刑法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洗錢罪。
然而,阿芬堅決否認有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犯行,她表示沒有把郵局帳戶交給他人使用,「我不知道發生什麼事情,我之前只有叫女兒幫我領錢而已,我是開庭之後才知道女兒把我的帳戶金融卡交出去」等語。辯護人也為阿芬辯稱,阿芬並沒有把帳戶交給詐團,阿芬與女兒之間有特殊信賴關係,無法預見女兒會將金融卡交給詐騙集團。
法官依阿芬及其女兒的供證,認女兒未經阿芬知悉及同意,逕行將本案帳戶資料交付詐欺集團,且女兒在審理時證稱「媽媽(阿芬)的郵局提款卡,平時放在化妝台抽屜,我不知道媽媽的提款卡密碼,但她會寫在卡套上,會請我去領錢」,她接著說,2023年1月有在臉書找家庭代工的工作,對方要求她提供提款卡跟密碼以作為工作報酬及獎金,「我將郵局帳戶金融卡寄出及給密碼前,沒有讓媽媽知道」。
法官勘驗女兒提供的對話紀錄,確認有與家庭代工的人對話,參以其已詳證交付金融卡原因、過程等重要情節,尚無顯然矛盾之處,衡其所證內容關於其可能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罪嫌,而使自己可能陷於被追訴犯罪及刑事處罰風險中,倘非確有其事,實無甘冒遭追訴犯行及偽證罪責風險而為上開證述,認為女兒證言,應值採信。
新竹地院審理,阿芬基於至親間信任將本案郵局金融卡與密碼給女兒,其是否知悉或可預見女兒竟將帳戶資料提供給不詳詐欺犯罪者一節,依現有證據無從逕認阿芬有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直接故意或不確定故意,本諸無罪推定原則,依法判阿芬無罪,以免冤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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