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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民法1118條之1實例!老媽幹了這些事 要女兒扶養法官不買單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2小時前 • 尹維源

一名年逾七旬、長年獨居安養中心的母親,因無工作、無收入、名下亦無任何財產,向法院聲請請求其成年女兒按月給付扶養費,盼能維持基本生活。不過,法院審理後卻發現,這起看似單純的親子扶養糾紛背後,隱藏著一段長達數十年的親情斷裂往事,因此,判決免除女兒的扶養義務,駁回母親的請求。

判決指出,婦人阿綝指稱,她現年75歲,久病纏身,長期居住於安養中心,無法工作,也沒有任何收入來源。自己已無能力維持生活,而女兒小齡(均化名)依法負有扶養義務,因此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所在縣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請求小齡每月支付扶養費3萬4014元。

不過,小齡則是提出反聲請,直指母親自其出生後即未盡任何照顧責任。小齡表示,自己滿月後便被交由祖母與姑母撫養,生父早逝後,更亟需母親照顧之際,母親阿綝卻選擇遠赴國外,長年音訊全無,生活費與教育費全由其他親屬負擔,母女關係形同陌路。

小靈的姑母證稱,阿綝在坐完月子後即離家未返,小齡自幼到成年,生活起居、就學費用皆由祖母與她承擔,阿綝未曾支付任何扶養費,也未實際照顧、關心女兒。即便返台期間,也未與小齡建立實質聯繫。

法院指出,依民法規定,直系血親間原本互負扶養義務,但法律也明文規範,若受扶養權利人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法院得免除扶養義務。此制度目的,在於避免親情長期缺席卻反向要求扶養,造成顯失公平的結果。

法官認為,阿綝自女兒小齡幼年起,長期未盡母親責任,完全缺席其成長過程,已構成情節重大之不扶養行為,若仍強令小齡負擔扶養義務,顯然違背公平原則。因此,判決駁回阿綝每月請求扶養費的聲請,並准許小齡免除對母親的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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