偕少年持假悠遊卡「重複退費」得手69萬 女落網說詞反覆…檢起訴求重判
董姓女子與鄭姓、黃姓少年透過NFC讀寫器及手機軟體「MCT」偽造悠遊卡,在車站、捷運站使用機台重複退費69萬1820元,再到超商購買遊戲點數上網轉售,變現牟利;士林地檢署認定3人涉嫌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偵結依法起訴。
起訴指出,董女、鄭男、黃男今年1月26日從蝦皮網路賣場購買已破譯的悠遊卡原始檔(含他人所持有記名或未記名之悠遊卡晶片資訊)及空白IC卡,利用手機內建NFC讀寫器功能,將悠遊卡原始檔複製到空白IC卡,再以手機APP「MCT」感應空白IC卡,輸入特定代碼,偽造具有TPASS2.0月票功能悠遊卡16張。
3人分持卡片到台北車站、捷運機場第一航廈站、長庚醫院站等處,利用悠遊卡機台操作退款,使機台系統陷於錯誤,多次退款共計69萬1820元,得手後到超商購買遊戲點數,再上網轉售不知情民眾,以此變現牟利;其中董女、鄭男只分4萬元給黃男作為報酬。
悠遊卡公司事後發現退款紀錄異常,報警處理,台北市南港分局警方循線追出3人,董女到案原對犯行坦承不諱,偵查中又改口否認犯行,辯稱「我沒花用這些退款」、「不知道這違法」等;鄭男、黃男則證實犯行不諱。
檢方清查相關退款紀錄、筆錄等,認定董女涉嫌刑法「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儲值卡」、「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財產上不法利益」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偵結依法起訴,鄭男、黃男涉嫌詐欺罪部分,另分別移送台中、新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
檢方指出,由於案發時鄭男16歲、黃男17歲,董女案發前已知鄭男未成年,仍與少年共同犯罪,建請法院依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其刑;又因董女偵查中屢次避重就輕,認罪後又改口否認犯行,推諉卸責於他人,難認犯後態度良好,建請法院從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