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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柯文哲交保北檢將盡速抗告 翁曉玲:應檢討羈押規定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15小時前 • 發布於 15小時前
結束庭訊走出北院時,柯文哲面帶笑容,並與支持者熱情互動,一改昨日甫獲釋時的肅穆。(記者塗建榮攝)

〔記者林欣漢/台北報導〕前台北市長柯文哲因涉京華城弊案,被控收賄圖利等罪嫌被收押禁見300多天後,昨繳足7千萬保金獲釋,隨即嗆北檢「什麼都沒查到,京華城根本是冤案!」台北地檢署表示,針對法院裁定柯文哲及台北市議員應曉薇具保停押,將儘速依法提起抗告;對此,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表示,我們羈押的規定是從民國17年的刑事訴訟法立法以來至今,將近100年是沒有修正的,從保障、維護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人權、人身自由的角度來看,是有必要進行檢討的。包括羈押的條件規定、期間都要重新檢討、訂定清楚。

翁曉玲指出,從柯案可以看出,司法濫權羈押的問題相當嚴重,過去在還沒有如此有名的政治人物被羈押的情況下,已經有很多民眾反映台灣司法人員對羈押的問題,不是那麼重視人權,特別是高度政治性案件,動不動就行使羈押,柯案真的突顯出在司法實務作業上的羈押問題,要好好檢討這樣的情況。

翁曉玲表示,羈押的條件很多年來都沒有改變,有關於串供之虞這部分,到底犯罪嫌疑人不被羈押的話,他在外面跟其他的共犯是否有串供疑慮,這是很抽象、模糊的概念,很多人都認為這樣的條件應該修法、修掉,民眾黨有提案要把串供之虞這個條件拿掉,但是會不會對於法院、檢察官辦案產生另外的影響,這個必須全盤去檢視,但若檢察官羈押的理由不夠堅強,這確實會造成被告或偵察階段的犯罪嫌疑人,他們的人身自由受到侵害,這部分是非常值得檢討的。

翁曉玲指出,目前檢察官在偵查階段一次羈押時間是2個月,可延長一次;審判階段,法官第一次可羈押3個月,之後可一次延長2個月,本刑10年以上的重刑犯,羈押時間沒有限制;但是日本、韓國一次羈押時間僅10天,且除非罪證確鑿、羈押是必要且未來一定會判刑,否則他們是不會那麼濫用羈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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