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員工帳戶多了外勤費250元沒發現 被控詐領...二審逆轉獲無罪
台電公司新營區營業處蔡姓技術員被控6年前因故未執行已排定外勤業務,仍由同事請領半天外勤費用250元,一審認他犯詐欺取財罪判刑4月,不服上訴,律師認行政作業疏失所致,法官認他或有疏失,仍難認定他利用同事遂行其詐欺取財犯行,改判無罪。
檢警調查,蔡男於2019年7月2日下午期間實際並無外出執行外勤業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基於詐欺取財犯意,先於同年月1日指示宋姓職員在差勤系統代輸入同年月2日下午1時至5時許外勤不實資訊。
事後,宋於同年月11日依其外勤費報支單逐層陳核,並於29日核撥外勤費用250元給蔡,案經台電員工向台南市調查處告發,循線查獲,蔡被訴詐欺取財罪,一審被判4月,可易科罰金,他不服上訴。
他否認犯罪外,其餘保持緘默。律師為他辯護,關於250元外勤費用爭議,蔡並無任何詐欺動機、犯意或行為等,整件事情,因為時日較遠,蔡確實不復記憶其細節。律師說,本件純粹是蔡跟同事之間的行政作業疏失所致,蔡已經告知同事沒有要外出,同事忘了取消外出。
律師也說,蔡沒有刷卡外出,人事跟會計單位系統卻沒有核對出來,蔡未刷卡外出,為何會有申報250元外勤費;蔡跟大部分的同事一樣,錢進來疏失沒有去核對,而非蔡有要詐欺250元,若蔡確有詐欺犯意,應該會有好幾次這種情形,但蔡只有這一次的疏失。
宋表示,蔡2日的出勤紀錄表是他輸入的,他是依據林姓派工人員前一天開的派工單去填寫,蔡有跟他說2日早上沒有要出去,所以蔡那天的外勤只開下午,蔡後來如果沒有去外勤,應該是他自己要去改。林姓派工人員也說,當天他沒有特別指派蔡於下午時段臨時去現場進行紅外線測繪。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指出,蔡自始至終均未經手該外勤費用申報程序,且外勤日期(7月2日)距離核撥外勤費用時(7月29日),已經過27日之久,蔡可能因遺忘2日未外出執行外勤業務,而收受外勤費用250元。
而且人資部門電腦差勤系統應可勾稽出本件「差假紀錄與報支」不相符合,系統應會顯示「異常」,但本件並無任何證據資料顯示人資部門電腦系統有異常情況,通知或使蔡得知2日並未外出執行外勤業務。
合議庭指出,蔡雖於收受該外勤費用時,未詳實核對其出勤天數與數額,而有疏失,惟在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情形下,尚難僅憑蔡於2日未出外勤,卻領得外勤費用250元,即遽予推論蔡是基於詐欺取財故意,消極讓同事以錯誤的差勤資料代其申報外勤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