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因案羈押 確定無法投票!最高行政法院提2理由駁回抗告
在押的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希望能在726罷免投票,日前委任律師蕭奕弘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及聲請暫時處分,昨日遭到北高行駁回聲請,委任律師隨即遞狀提抗告,最高行政法院今(7/26)日裁定,抗告駁回,柯文哲確定無法投票。
最高行政法院說明,柯文哲為投票權人,因其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現經法院裁定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看守所,並禁止接見通信,無法依投票通知單指定的時間及投票處所前往投票。抗告人向原審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並依行政訴訟法第298條規定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聲明「請求相對人於本案訴訟確定前,應准予抗告人以適當方法完成系爭投票案的投票」,經過北高行裁定駁回,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
最高行政法院合議庭審酌後,提出兩點理由駁回。最高行政法院指出,根據《憲法》第17條所保障的選舉權與罷免權,除憲法明定事項外,並不具備特定的實體法保障內涵,而應由立法者立法建立完整選舉及罷免法制後,憲法所保障的選舉權與罷免權始得以具體化。
依《選罷法》第89條準用第17條第1項規定,罷免案投票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而選罷法第17條第1項有關選舉人行使投票權處所的規定,是立法者就選舉或罷免投票的實施所為相關制度設計之一環。
現制下,除投票所工作人員於符合法定要件下得例外於工作地投票所投票外(同條第2項規定參照),選舉人均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至選舉人因個人狀況而事實上得否於其戶籍地投票所投票,則非所問。究其立法目的,應係為維護選舉或罷免投票的公平性與公正性,其規定難謂有何違憲之處。
最高行政法院表示,抗告人是因受刑事另案羈押而無法自行至其戶籍地投票所投票,立法者既未規定其得以其他方式投票,依上開說明,尚難認抗告人受憲法第17條保障的罷免權遭到實質剝奪,而發生重大的損害或急迫的危險。
基於權力分立原則,人民與行政機關間有關如何行使選舉權與罷免權,仍應由實體法規範形成,尚無從由法院以暫時權利保護措施或一般給付訴訟的方式預為介入。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本件抗告人並未能釋明具有本案請求所爭執的公法上請求權存在,及本院審酌抗告人因未准定暫時狀態處分,如本案行政訴訟勝訴所生損害,與相對人因定暫時狀態處分所受的公益損害,綜合衡量比較,尚無准予定暫時狀態處分的必要。原裁定駁回抗告人的聲請,並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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