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男打遊戲「傳說對決」約15歲少女激戰! 性交21次下場曝光
即時中心/高睿鴻報導
隨著3C產品在我國社會越來越普及,使用連網設備的年齡層也逐步降低,而這就給予了某些不肖人士,侵犯青少年(女)的可趁之機。台中地院近日就接獲1案,有位35歲乙男,竟利用網路遊戲「傳說對決」認識未滿16歲的甲女,隨後竟基於性交犯意,約出少女在多處停車場性交、次數至少21次;法院審酌後,依據《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合併執行2年有期徒刑、緩刑5年。全案可上訴。
起訴書指,兩人透過知名網路遊戲「傳說對決」結識,但已經35歲的加害者,竟對年僅15歲的少女產生犯意,明知對方未成年、仍將其約出,並帶往台中市「城市車旅停車場」、「社皮地下停車場」等處,先後發生性關係。起訴書提到,加害者犯行包括:以陰莖插入少女下體、口腔抽動等方式,先後對其性交21次。
據悉,案件進入偵查階段後,爭點聚焦於性交行為是否強制、脅迫。少女證稱,被告每次與其性交,都違反她的意願、推開對方仍遭性侵。但檢方審酌,本案除了告訴人的單一指訴外,並無其他證據認定,被告與原告21次性交過程中,有違反原告的意願。因此,本案難以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論處。
不過,檢方依舊判定,被告涉違21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依據刑法第227條,請予分論併罰。台中地院審酌後,抨擊被告明知被害人為未滿16歲之女子,對於性行為方面之智識及自主能力,均未臻成熟;竟為滿足一己私慾,而與被害人甲女為性交行為,影響被害人甲女之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但另一方面,法院也考量被告與少女交往相戀、因而發生性行為,且犯後坦認全部犯行,並與被害人、被害人母親成立調解,也都納入量刑依據。
另,台中地院也指,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甲女、甲女之母成立調解,業如前述,已採取積極彌補過錯之舉動,顯有悔意。因此,法院信被告經此刑事偵審程序教訓及刑之宣告,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經綜核各情,法院認為,刑期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因此給予緩刑條件。
最終,台中地院判決,被告涉犯21次《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罪》,各處有期徒刑4月,合併執行有期徒刑2年;另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宣告緩刑5年,以勵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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