泥醉酒店妹喊「我有老公」仍遭脫光硬上 水電工付50萬獲緩刑
一名水電工阿宏(化名)在酒店消費,藉口送酒醉的酒店女子阿玲(化名)回家,豈料他卻將人載到旅館,無視對方明確拒絕喊「不要,我有老公!」強行發生性行為。完事後,阿宏坦承犯行,雙方以30萬元達成調解,法院依強制性交罪判處阿宏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向公庫支付新台幣20萬元,須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接受法治教育課程4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事發於2024年7月25日凌晨,男子阿宏當天前往一間酒店消費,期間與坐檯的酒店女子阿玲聊得相當熱絡。酒局結束後,阿宏假意要送酒醉的阿玲回家,未料他卻於同日早上7時35分許,駕駛自小客車將阿玲載到高雄某旅館開房,泥醉的阿玲急忙喊「不要,我有老公!」但阿宏仍不顧對方口頭拒絕,仍強行脫去衣物並強制性交得逞。
事發後,阿玲前往醫院驗傷,經通報後,因而查悉上情,案經高雄市警局婦幼警察隊報告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法官調查,阿宏始終坦承犯行,審理期間與阿玲以新台幣30萬元調解成立,並已全數依約給付完畢,阿玲則請求從輕量刑、給予緩刑機會。另外,阿宏於2024年8月8日還主動向高雄地檢署遞交刑事自首狀並坦承犯行等情,堪認其願意主動面對本件犯行所應承擔罪責,犯後有悔悟,並積極彌補阿玲所受損害,而獲得A女寬宥;本院認縱處以該罪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高雄地院審理,兼衡阿宏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過往素行,自述大學畢業、擔任水電工及家庭經濟等一切情狀,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應於判決確定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20萬元,並於緩刑期間內,向指定符合公益目的機構或團體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接受法治教育課程4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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