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調適與休假保障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修正,以友善職場為主軸,新增身心調適假,建立預防性的心理健康維護機制;優化現行休假制度,提升對新進、再任人員的友善度及吸引力,支持公務人員在個人健康、工作與家庭間取得平衡。
放假囉!每到連假或同仁休假前夕,聽到辦公室同仁們互道再見,總能感受到他們心中的愉悅,這就是「放假」帶來的正能量。在工作和個人生活間如何取得一個健康的平衡,是當前社會愈來愈重視的課題,而良善合理的請假制度,在這當中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為因應時代變遷,適切回應公務人員實際用假與機關人事管理需求,銓敘部已研擬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修正草案,於2025年6月16日函陳考試院審議,其中二大研修重點便是增訂身心調適假及優化休假相關規定,希望藉此協力建構更能兼顧工作、家庭與健康的公務人員職場環境。
增訂身心調適假,共同推動健康臺灣
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 WHO)將「心理健康」定義為「一種福祉狀態,使人能夠因應生活壓力,發揮自身潛能,良好地學習和工作,並有意義地貢獻於社會。」且強調心理健康具有內在價值和實用價值,是整體健康的重要組成部分。[1]賴清德總統於2024年11月28日主持「總統府健康臺灣推動委員會」第2次會議時指示,心理健康是實現健康臺灣的重要基石,在建構友善、安全的職場環境上,政府必須以身作則、帶頭示範,並請行政院指導衛生福利部及相關部會,研議增列公務人員身心調適假。此議題除涉及心理健康專業外,亦涉及軍公教勞等不同職域人員給假規定整體衡平性考量,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於2025年2月間召開2次會議研商後,行政院於2025年3月17日正式致函考試院,建議於請假規則增訂公務人員身心調適假。銓敘部已將上述建議納入請假規則修正內容,以呼應「健康臺灣」國政願景。
每個人在日常工作或生活中,難免會遭遇逆境、創傷或其他壓力源,並感到心理不適,要想完全避免這些壓力及不適的發生,其實是不切實際的,重點應在於強化個人面對逆境時適時調整適應、恢復身心平衡的能力,也就是提升心理健康韌性。請假規則修正草案增訂身心調適假的目的,在於鼓勵公務人員重視身心健康需求,自我覺察心理不適,同時更希望公務人員妥善運用該假別,找到合適的舒緩壓力及照顧身心方式進行喘息,強化心理健康韌性,在達成心理健康狀態後,能夠有效投入工作。換言之,身心調適假制度是以事先「預防保健」概念出發,期能降低後續心理疾病風險。
基於前述考量,請假規則修正草案於第3條增訂身心調適假的假別,每年准給3日,得以時計,以便公務人員妥予彈性運用。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則是參採相關主管機關研商所獲共識,因公務人員請事假未逾規定日數者不予扣薪,已優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請事假不給工資規定,爰將身心調適假3日併入事假計算,並維持現行支薪事假日數7日,避免擴大不同職域人員給假權益的差距。另公務人員身心不適情形如已達心理疾病狀態,則可請病假以為因應。
考量增訂身心調適假主要是為使公務人員得即時請假調整身心狀況,達到身心健康的預防保健效果,為利該等人員請假的便利性及即時性,爰規劃其請假時毋須檢附證明。又為使請身心調適假人員免於受到不利對待,以鼓勵有身心不適的公務人員都能適時調整身心狀況並勇於求助,請假規則修正草案同時配套明定公務人員申請該假別時,機關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其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為維護公務人員身心健康,政府目前已提供各項協助管道,例如:行政院訂定並推動行政院所屬及地方機關學校員工協助方案,衛生福利部提供民眾心理健康相關資源,包括24小時免付費心理諮詢服務(1925安心專線)、青壯世代心理健康支持方案(每人3次個別心理諮商)等。為對身心不適的公務人員提供更周全的協助,請假規則修正草案後續如經考試院通過並經行政院同意會銜,增訂身心調適假,銓敘部將協洽人事總處於該總處WebITR全國共享版機關內部差勤系統作相關配套設計,例如未來於公務人員申請身心調適假時,表單將提供上開心理健康相關資源作為參考,並尊重當事人意願,由其主動提出申請,再予啟動關懷協助機制。
優化休假規定,打造友善職場磁吸人才
本次請假規則修正的另外一大重點,在於放寬初任、再任、轉任及育嬰留職停薪回職復薪等人員的休假計算規定,完善其休假權益,期藉此吸引更多優秀人才投入公部門為民服務。
一、初任人員享有最低休假3日的保障
依現行規定,初任人員如果於2月以後到職,必須連續服務至第2年1月起,始得按到職當年在職月數比例核給休假,即其於到職當年並無休假。考量勞動基準法第38條定有明文,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給予3日特別休假,為縮小初任公務人員與勞工間休假權益差距,本次請假規則修正草案增訂公務人員任職當年度的法定休假少於3日時,一律給予休假3日,以建構初任人員享有最低休假3日的保障,俾利其運用休假休養生息。
二、提供育幼人員堅強後盾,回職復薪後十足給假
因育嬰、照顧孫子女留職停薪的公務人員,依現行規定,其回職復薪當年度的休假,前者須按前一在職年度實際任職月數比例核給,後者則無休假,2者次年度的休假,則均按回職復薪當年度實際任職月數比例核給。為因應少子女化及小家庭化等社會結構變遷,考量現行規定對於該等人員而言,回職復薪後的給假日數,恐不足以因應其照料嬰幼童或處理相關事務的用假需求,爰規劃該等人員留職停薪前後視為年資銜接,其於回職復薪後,即可按原有休假年資十足接續核給休假,毋須再按比例計算,如此能幫助他們更得以兼顧工作與家庭。另外要注意的是,上開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為不在職狀態,留職停薪期間仍無法併計休假年資。
三、友善再任及轉任,放寬按當年在職比例給假
公務人員因退休(職)、資遣或辭職再任,或其他受有俸(薪)給之文職公務員(含約聘僱人員等)、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及志願役軍職人員轉任公務人員,年資未銜接者,依現行規定,到職當年並無休假。為營造更友善的職場環境並促進人才交流,規劃放寬上開人員到職當年度即得按當年在職月數比例核給休假,又基於休假不重複核給原則,當事人在同一年度內已請畢或已發給獎勵的休假日數,均應予扣除。
四、明定得併計休假年資範圍,彰顯廣納人才精神
現行請假規則第7條所定依公務人員服務年資累計核給休假日數,是基於其歷年工作的辛勞而予以慰勉,為落實上開意旨,銓敘部歷來在實務上已配合時勢陸續作成補充解釋,逐步放寬其他得併計之休假年資範圍。本次請假規則修正草案將現行得予併計休假之年資予以明文規範,包含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期間之年資、服務於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之全時專任年資、軍職年資、服務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條第1項所定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及轉投資事業等之全時專任年資,以及其他經銓敘部認定得予併計之年資等,除有利各機關差假管理實務作業,更能彰顯公部門廣納人才精神。
結語
優質的公共服務與政府整體競爭力,是由全體公務人員的努力點點滴滴累積而成,而建構良善的職場環境作為支持,始能促進公務體系的穩定運作與永續發展。本次請假規則修正內容,以友善職場為主軸,體現政府對於公務人員整體福祉的關心,除新增身心調適假,建立預防性的心理健康維護機制,鼓勵公務人員重視心理健康、適時調整身心狀況外,亦著重於優化現行休假制度,提升對新進、再任人員的友善度及對各類優秀人才的吸引力,同時支持公務人員在個人健康、工作與家庭等各方責任間取得平衡,期協助公務人員建立「認真投入工作、用心享受生活」的正向循環。
[1]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 (2022). Mental health. June, 17.https://www.who.int/news-room/fact-sheets/detail/mental-health-strengthening-our-response
本文作者為總統府人事處處長雷諶、銓敘部法規司科長洪佳瑞,授權轉載自《國家人力資源論壇》。更多精彩內容,請<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