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擬修法 曾為中共政治宣傳不許回復台灣身分
(中央社記者高華謙台北12日電)內政部近日預告修正辦法,台灣人因領中國護照或在中國設籍而喪失台灣身分,要再申請回復台灣身分時,應符合對台灣國防安全有重大貢獻等條件。至於現在或曾為中共從事具任何政治性目的宣傳,得不予或撤銷回復台灣身分的許可。
配合總統賴清德針對5大國安及統戰威脅提出17項因應策略,內政部近日預告「在台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台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修正草案,適用對象指在台灣原設有戶籍人民,因在大陸地區設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而喪失台灣身分者;不包括大陸地區人民取得台灣身分後,再轉換為大陸身分者。
修正草案指出,為防止中共藉現行回復制度進行統戰、滲透,因此增訂,申請回復台灣身分,應有具體事證認定符合下列3種情況之一,包括對台灣國防安全、國際形象或社會安定有重大特殊貢獻;有助於台灣整體利益;或基於人道考量。
至於何謂「人道考量」,草案指出,考量當事人可能從小就由法定代理人辦理、非自願喪失台灣身分,或與在台親屬情感聯繫、健康情形等因素,宜就個案情形考量後許可申請。
針對申請回復台灣身分應繳的文件,草案強調,應繳交經權責機構驗證的喪失大陸地區戶籍,以及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大陸地區護照的相關證明文件。
此外,為利審查是否在台灣地區外涉重大犯罪,增訂需繳交經權責機構或駐外館處驗證3個月內經大陸地區或海外地區核發刑事紀錄證明文件,但未滿18歲免附。另也要繳交符合對台灣有重大特殊貢獻、或人道考量相關具體事證。
草案也增訂3種得不予核發、撤銷與廢止許可的狀況,包括曾有或現有中共從事具有任何政治性目的宣傳;曾有或現有違背大陸政策或法令;有事實足認有危害國家利益之虞。
草案指出,因應中共混淆國家與身分認同的威脅,當事人如有危害國家安全或損及國家尊嚴言行,已逾越國家存續界限,應予限制;至於重大違法行為如涉蒐集洩漏國家機密、非法代理或經銷大陸地區商業服務、未遵守出入境管理規定等;損害國家利益行為則如洩漏商業秘密、破壞公共設施或煽動社會動亂等,也都應被禁止。
草案明訂,經許可回復台灣地區人民身分者,有得撤銷或廢止許可的案件,由移民署邀相關機關共同審查。(編輯:張若瑤)11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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