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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新建案交屋2個月漏水如「水簾洞」 建商拒根治判賠百萬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11月02日22:30 • 簡銘柱

買新房惡夢!台中某建設在烏日區興建的一處新建案,遭彭姓、梁姓兩位女住戶控訴,花費四百多萬買下的新房,交屋不到一年就變成「水簾洞」,陽台、浴室多處嚴重漏水、滲水。住戶要求建商徹底根治,建商卻僅願「打防水針」敷衍了事,雙方協商破局對簿公堂。台中地院審理後,認定建商交付有瑕疵的房屋,須負起全部責任,判決建設公司應分別賠償彭、梁2人53萬800元與58萬400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彭女、梁女分別於108、109年間,以468萬、403萬元購買預售屋。豈料,109年9月開心交屋後,才短短2個月,家中陽台、浴室就開始出現多次漏水、滲水,生活品質大打折扣。

住戶控訴,110年6月發現問題後立即向建商反映,建設公司雖派員查看,卻堅持只願用「高壓灌注」(俗稱打防水針)這種治標不治本的方式處理,拒絕進行能根除漏水的結構性修繕。住戶氣憤表示,新建屋竟如此不堪,憤而提告求償修繕費、房屋價值減損等損失。

法院審理時,委請臺中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結果打臉建商,報告指出僅用「打防水針」屬破壞性修繕,根本無法治本,建議陽台、浴室應全面重作防水工程,並估算出每戶修繕費用為20萬6千元。

法官認為,新建房屋在短期內出現多處漏水,明顯是可歸責於建商的瑕疵,且漏水問題已影響房屋市場價值,產生「汙名損失」,因此另判准以購屋總價8%計算價值減損。

至於建商辯稱住戶拒絕其修繕方案、擴大損害應「與有過失」等說詞,法官均不採信,認定住戶拒絕不當修繕方式有理。最終判決建設公司應賠償彭、梁2人53萬800元與58萬400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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