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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2分鐘蛇行+急煞連續罰 車主喊冤「我不在場」法官不買單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09月07日02:00 • 尹維源

女子小萱(化名)名下的小客車,在桃園台66線快速道路與國道匝道出口,因駕駛疑似蛇行與無故急煞,被警方連續舉發。裁決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兩度裁罰並各吊扣車牌6個月。小萱主張,兩次行為僅相隔2分鐘,應視為一次違規,不應重複處罰,便提起行政訴訟。

判決書指出,案發時間深夜,涉案車輛在短時間內,先後出現在台66線東向國道1號匝道出口與台66線快速道路3段平德路口。警方認定駕駛有「道路蛇行」與「任意急煞」兩種危險駕駛行為,因此依法開單舉發。裁決處隨後做出處分,除對駕駛人開罰4萬2000元外,更針對車主小萱吊扣牌照合計12個月。

小萱不服,強調兩次違規僅間隔2分鐘,應屬同一行為,不應「一事二罰」。她並質疑舉發來源來自民眾檢舉,欠缺警察專業及合格器材,可信度不足;再者,涉案當時是朋友駕車,她本人並「不在場」,卻要承擔吊扣牌照責任,實屬無辜。

不過,法院認為,雖然兩次違規時間相近,但地點分屬不同路口,屬於兩個獨立駕駛決意,不能視為同一行為;且「蛇行」與「任意急煞」態樣不同,分別影響用路人安全,分開處分並無不妥。至於小萱指控舉發證據不足,法院指出,警局依規定逕行舉發,並有相關影像佐證,已足以認定事實。

法官也強調,《道交條例》規定吊扣車牌的對象是「涉違規之車輛」,並未限定必須由車主親自駕駛才可處分。車主既然有支配權,應對車輛借用人之駕駛行為負起管理責任。若縱容他人違規駕駛,社會風險恐因此升高,立法目的即在防杜此類情形。小萱未能舉證她已盡到監督義務,因此難以免責,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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