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歲男偶像一夜情後遭經紀公司逼寫巨額欠條:本人還不完,父母繼續還
近日一名男愛豆(偶像歌手)因私生活問題,遭經紀公司強迫簽下數十億(韓幣,下同)的「債務保證書」,雙方對簿公堂。 最終,法院宣判該歌手勝訴,此判決被視為對韓國演藝圈長期存在的「奴隸合約」陋習敲響了一記警鐘。
A某是某偶像團的成員,出道對他而言是極其懇切的夢想。以28歲的「高齡」再次挑戰偶像之路的他為此賭上了自己的一切。 然而,這個夢想卻因一次私人聚會而瀕臨破滅。
2023年1月8日,A某在與家鄉朋友的酒局上,與一位女性共度了一夜。經紀公司B得知此事後,於一週後的1月15日向A某提出了一份內容驚人的協議書。 協議書中寫道:「本人(A某)承認所有關於關於的事實,並同意賠償因此造成的一切財產損失。」
其賠償範圍幾乎是無上限的,包括:團體第一張專輯的製作與活動費全額、根據專屬合約的違約金、其他額外違約金,全都必須由A某一人承擔。 協議書中甚至包含一項駭人條款:「若A某個人財產不足以賠償,其父母及親屬也同意代為進行損害賠償。」當時,A某出於想繼續團體活動的迫切心情,最終在協議書上簽了名。沒想到經紀公司在收到協議書僅僅兩天後(1月17日),便正式宣布A某退團並與其解約。隨後公司更以此協議書為憑據,對A某提起了2億韓元的損害賠償訴訟。
法庭上經紀公司主張:「A某發生一夜情,作為一名偶像是嚴重損害名譽的行為,構成明確的違約行為。」然而首爾中央地方法院逐條反駁了經紀公司的主張,最終判決原告(經紀公司)敗訴。
法官審理了A某的行為是否違反合約中的「品位維持義務」。判決書指出,構成違約的行為必須是「足以對大眾文化藝術服務造成影響的程度」。 法院明確表示:「被告(A某)與女性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既不構成刑事案件,也未曾被任何媒體報導提及。」因此,單純憑藉此行為,難以認定其違反了合約條款。這意味著,只要不是犯罪行為,且未被公之於眾而影響演藝活動,個人的私密關係本身不能被視為違約。
接著法院對本案的核心——「債務保證書」的效力進行了判斷。法官裁定,該協議書符合韓國民法第104條「不公平的法律行為」之規定,因此從根本上無效。法院特別考量了A某的處境:「被告當時已28歲,相較於其他偶像團體成員年紀偏大,且過去曾以其他團體出道但未能成功。」判決指出,經紀公司正是利用了A某這種極度渴望成功的迫切心理,強加給他一份毫無法律根據、金額高達數十億的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不僅駁回了經紀公司對A某提出的2億損害賠償請求,更判決所有訴訟費用皆由經紀公司承擔。這場試圖利用藝人對夢想的渴望來套上「枷鎖」的企圖,在法律的嚴正審判下宣告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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