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配母親帶2名女兒到碧潭尋短自己獨活 國民法官判16年6月
中國大陸籍配偶簡姓女子疑似跟丈夫及公婆口角,去年7月間帶著年僅9歲、10歲的2名女兒到新店碧潭跳水,女兒均溺水身亡,台北地檢署依殺人等罪起訴簡姓女子。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庭今(3)日判處簡姓女子16年6月徒刑。可上訴。
檢警調查,簡姓女子與丈夫結婚11年,民國112年才返回台灣與公婆同住,她疑因與丈夫及公婆發生爭執,去年7月2日上午8點多帶著2名女兒從中和區住處附近搭乘計程車前往新店區碧潭風景區,並於當天上午10點多投水輕生。
檢警查出,簡姓女子獨自游上岸後就在風景區徘徊,簡姓女子的丈夫去年7月2日晚間到中和警分局南勢派出所,通報簡姓女子及2名女兒失蹤,請警方協尋。簡姓女子於7月3日下午接近4點多再次跳水輕生後又自行游上岸,當天晚間9點多到附近派出所報案。
北檢依刑法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嫌、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罪起訴簡姓女子,並移送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庭審理。簡姓女子向2女兒佯稱要幫忙拍照,先指示小姊妹坐在距潭邊約50公分、自潭中凸出的大石頭上,再指示爬下石頭站入水下,小姊妹不諳水性,爬下石頭後就紛紛倒入水中。
簡姓女子眼見2幼女落水,雖曾試圖伸手拉住往下沉的大女兒,但隨後又放手任由大女兒沉入水裡;小女兒雖一度爬回岸邊,但簡姓女子竟哄騙說:「要一起下水去救姊姊」,騙小女兒再度走進水中,小姊妹最後死亡。
北院審理後認為,簡姓女子確有成年人故意殺害兒童犯行,考量簡姓女子於犯後自首,是出於報復心態而為本案犯行,造成家庭結構的破裂,犯罪行為惡性重大,犯罪所生危害至鉅。審酌簡姓女子因左眼失明、患有身心疾病、具有勞動能力及意願、社會復歸性高,判處有期徒刑16年6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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