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帶手機進岳飛軍艦戰情室 海軍上尉記大過 提告翻案遭駁回
海軍岳飛軍艦謝姓上尉補給官出海執行任務期間,因處理薪餉問題,竟為了與艦指部聯繫,違反資安規定,攜帶手機進入艦上戰情室,遭同仁反映後遭記一大過,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堅稱「沒帶手機、被冤枉」,法官調啥後認定,謝員服役13年,應對各項規定相當熟悉,且戰情室外貼有標語,且設置手機保管櫃,謝員顯然推託卸責,因此認定軍方懲處合法,駁回謝姓上尉之訴。
根據判決書,海軍岳飛軍艦謝姓上尉補給長,在民國113年1月3日0900時,將民用智慧型手機攜入艦上戰情室(禁制區)使用,違反國軍資通安全獎懲規定,遭人評會審議後記大過乙次,但謝姓上尉不服,於是向法院提起訴願,
根據判決書,謝姓中尉指稱,是因該艦中校輔導長於112年12月31日到任旋即隨艦出海執行任務,在海上執行任務時收到通知,因主計財務系統雲端資料,因更換新輔導長無法作業,須開通新任輔導長帳號後才可作業,因當時是跨年度財務作業,及年底年初辦餉和年終作業,他急於全艦薪餉及財務入帳事宜,並為顧及全艦官兵權益怕影響帳務作業,取得新輔導長個人資料後,就至戰情室借戰情電話聯繫主計科預財官協助開通帳號,打完戰情電話後即離開。自己自始自終並未攜帶手機進入禁制區,僅在與主計科預財官通話時稱:「我把輔導長個人資料存於手機,我需要去看一下再回報您。」等語,單位就認為他攜帶手機進入禁制區,並未調查該違失行為之事實。
謝姓上尉遭記過後,不服懲處,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強調自己「根本沒帶手機進去」,質疑調查程序有瑕疵,同袍證詞矛盾。謝員更辯稱自己是「補給官」非「作戰官」,不應受到如此重罰,影響他未來受訓與晉升,嚴重損及工作權。
法官調查,岳飛艦戰情室屬機敏處所,門口亦有張貼警示標語「機密重地」及「本處為機敏處所,嚴禁攜帶民用通資訊器材進入」示意圖,一旁也置放有手機保管處,並標註「手機請放置手機櫃內」,警示標語內容明確,且謝員為上尉補給長,智識程度應非一般新進士兵所能比擬,更應注意該處有無限制或應注意事項,而非於(懲罰)評議會中,反覆以第一次前往戰情室、不知不得攜入手機等語狡辯,更見原告犯後顯無認知自身錯誤,亦無悔意。
法官也認為,謝員服役已逾13年,對於國軍各項要求事項應相當了解,而資安規定更是國軍重要政策及宣導重點,謝員以他身為補給長,並非作戰部門的軍官,不需經常出入戰情室,禁制區的劃設、宣導流於形式,所以對戰情室或禁制區之相關規定並不清楚,無可歸責,顯然為卸責之詞,軍方依規懲處並無不當,駁回謝員之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