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冠軍潛逃大陸25年 追訴時效過關!檢方上訴踢鐵板
驚天貪污案竟免訴!前國安局上校組長劉冠軍被控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國安局「奉天」專案基金公款及孳息高達美金799萬餘元(約新臺幣1.9億元),89年9月3日潛逃大陸遭通緝。經臺北地院審理,認定追訴權時效已完成,於今年4月30日判決免訴。檢方不服提起上訴,主張劉冠軍潛逃大陸涉犯投敵、間諜等罪,時效應重新計算。但臺灣高等法院29日駁回上訴,維持免訴判決,全案可上訴。
這起震撼全國的國安局貪污案,源於88年間,劉冠軍時任國安局總務室出納組上校組長,掌管秘密經費「奉天專案」基金。他被控與時任國安局會計長徐炳強等人合謀,將外交部歸墊的公款美金1070萬元辦理歸墊後,竟將剩餘美金799萬餘元(約新臺幣2.4億元)以多次提領、兌換、購買旅行支票等方式挪用,其中美金750萬元(約新臺幣2.2億元)更以禮盒包裝方式,送至中華開發銀行董事長辦公室交給劉泰英。
案發後劉冠軍於89年9月3日棄職潛逃大陸地區,遭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通緝,並經國防部撤職停役。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92年11月12日偵查終結,依貪污治罪條例侵占公有財物罪起訴,案件於92年11月17日繫屬臺北地院,但因劉冠軍逃匿,法院於93年5月21日發布通緝。
高院審理認為,本案追訴權時效應適用行為時(88年)的刑法規定,侵占公有財物罪最重本刑為無期徒刑,時效期間20年,加計因通緝停止的4分之1期間5年,總共25年。時效自犯罪行為終了日(88年4月2日)起算,加計偵查開始日(92年4月29日)至通緝發布日(93年5月21日)的期間1年22日,再扣除提起公訴至案件繫屬法院的4日期間,時效已於114年4月21日完成。
檢方上訴主張,劉冠軍潛逃大陸涉嫌投敵、為敵人從事間諜活動等罪,與侵占罪有牽連關係,且投敵罪為繼續犯,時效尚未起算。但高院認定,起訴書僅記載侵占公有財物罪,未提及投敵等罪,不符合「不告不理」原則,且兩罪行為模式、時間、地點均不同,無牽連關係,因此駁回上訴。
這起國安局史上最大貪污案,隨著被告潛逃大陸25年,最終因追訴權時效完成而劃下句點,檢方力挽狂瀾的上訴也告失敗,劉冠軍確定免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