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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堅稱海外房產「賣給女兒」卻拿不出證明!老父遭追課百萬稅款

經濟日報

更新於 09月02日09:08 • 發布於 09月02日06:51
二親等以內的親屬間交易,國稅局會特別審查金流。

林先生(化名)兩年前把自己在國外的一棟房子「賣」給女兒,原本以為只要有買賣契約就沒問題,結果卻因為無法提出女兒實際付款的證明,被國稅局認定是「假買賣、真贈與」,最後得補繳超過150萬元的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林先生經常居住在台灣,2022年把境外不動產移轉給女兒,卻沒有申報贈與稅,後來國稅局透過租稅協定國的稅務資料得知這筆交易,函請他限期申報。

林先生雖然出示了買賣契約書和當地的房產鑑價文件,主張自己是透過買賣方式移轉,但卻無法拿出女兒付款的金流證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親屬間財產交易若沒有明確的付款證明,就會被視為贈與,因此國稅局依法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該棟房子鑑價新台幣1,779萬元,扣除當年度的贈與免稅額244萬元後,以10%的稅率計算,林先生最後被核定應繳贈與稅153萬5,000元,因為只靠契約書並不足以證明買賣屬實,必須提供「確實的價款支付證明」,包含匯款紀錄、資金來源等資料。

依現行規定,凡是經常居住在台灣的國民,不管財產是在國內還是境外,只要涉及贈與,都必須依規定繳納贈與稅,尤其是二親等以內的親屬間交易,國稅局會特別審查金流,以避免有人藉由「買賣」名義來規避贈與稅。

國稅局提醒,民眾若有把境外不動產移轉給親屬的計畫,千萬不要掉以輕心,務必在申報時準備好買賣契約及確實的收付款證明文件,才能避免被認定是假買賣而吃上大筆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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