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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家內性侵」匪夷所思 法官多不問加害動機...講了也不一定是真的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11月02日02:50 • 發布於 11月01日22:54

司法院統計,各地方法院前年判妨害性自主相關法條被告有罪為1432件,去年增為1508件,今年1至9月有1174件,但統計未區分被害人年紀、性別。有法官表示,不同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訂有減刑條件,「家內性侵」的加害人大多「否認到底」,尤其是猥褻案不像性侵可能留下生物跡證,若無補強證據很難定罪。

司法院計算強制性交、強制猥褻、乘機性交或猥褻、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等案類,這兩年多來有逐年略增趨勢,但無從分析被害者為幼童的人數。吳姓法官表示,法官是針對被告有無檢察官起訴的犯行判斷,不太會去問「為什麼對自己的小孩下手?」;王姓法官也說不會問加害人的動機,「講了也不一定是真的」,但目的就是要滿足性欲。

吳姓法官觀察,有些父親還存在「小孩是我生的、可以支配他們」的認知,小孩懵懂,以為「不能反抗」或是「要孝順」,讓家內性侵屢有所聞。

北部一名女學生從6歲起即遭父親性侵,期間長達7年。女兒不解「為什麼電視上劇情不可思議的狀況會發生在我身上?」,甚至認為接受父親的侵犯是「回報父親」的方式,直到國小上了健康教育課才知道這樣的行為不妥,卻掙扎該說還是不該說。

台北地院依據女兒同學、師長證詞,還原當年受害反應,依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性交等罪判父親20年徒刑,台灣高等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與一審有出入,改判刑14年。

另一名男子9年前性侵就讀國一的大女兒,女兒事後因焦慮、沮喪而曠課,輔導老師兩度到家訪查,妻子告知女兒遭丈夫侵害,老師通報並安置女學生。男子逃亡多年才被緝獲,一審判男子8年徒刑,高院減為7年2月刑。

這兩起案件的被告都否認犯行,皆辯遭女兒誣陷。一名鄭姓法官坦言這類案件不好辦,因通常只有被害人單方面的指控,再者受害時年紀小,等到長大了要提告,時間和細節可能已記不得。鄭說,被控「獸父」相當不名譽,被告多不會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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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統計,各地方法院前年判妨害性自主相關法條被告有罪為1432件,去年增為1508件,今年1至9月有1174件,但統計未區分被害人年紀、性別。資料照片。記者潘俊宏/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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